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30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深外管检﹝2022﹞5号)显示,深圳国澳矿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存在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第二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决定对其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
深圳国澳矿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第一大股东为中国氢能动力有限公司(China Hydrogen Energy(HK)Limited),持股55.56%。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新海”,002089.SZ)持股5.56%,为第五大股东。
ST新海年报显示,深圳国澳矿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国澳基金”)系公司参与认购的锂矿产业基金。
2017年12月27日,新海宜与国澳基金及国澳基金全体原合伙人签署了关于国澳基金的合伙协议和投资协议,公司以自有资金3000万元参与投资国澳基金。2018年2月25日,新海宜公告称,公司与国澳基金签署了《锂产业合作框架协议》。公司或公司指定主体拟再次出资5亿元与国澳基金开展深入合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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