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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创新基金及董事长李万寿收警示函 募集私募未备案

协同创新基金及董事长李万寿收警示函 募集私募未备案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8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网站公布的《关于对协同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李万寿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协同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同创新基金)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完成备案手续的情形。

  上述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协同创新基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李万寿于2013年8月至今任协同创新基金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对协同创新基金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李万寿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相关法规:

  《私募管理办法》第八条: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

  (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协同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协同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完成备案手续的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2年3月27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李万寿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李万寿:

  经查,协同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同创新)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完成备案手续的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你于2013年8月至今任协同创新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对协同创新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2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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