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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臣氏云浮某门店违法被罚 发布虚假医疗器械广告

屈臣氏云浮某门店违法被罚 发布虚假医疗器械广告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8日讯 近日,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市监处罚〔2022〕17号)显示,广州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云浮环市中路分店因违反《广告法》多条规定,被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2万元。 

  2021年11月24日,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广东省云浮市环市中路新世纪广场负一层B02铺的广州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云浮环市中路分店开展医疗器械经营执法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通过美团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涉嫌未经审查,涉嫌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相关规定。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13日决定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1月中旬通过美团对其销售的医用透明质酸钠修复贴(生产厂家: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证号:黑械注准20162640023,规格:1盒*5片)发布以下广告内容:医用修复贴二类器械术后修复敏感克星、进行过临床试验经哈尔滨医大一院、医大二院、黑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采集多组临床数据进行临床试验对比确认产品有效。当事人称上述广告内容系该店自行通过互联网转载得来,承认上述医疗器械广告未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查,也无法提供上述广告有关临床试验结果的证明文件,未产生广告费用。 

  2021年12月20日,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李月兰开展询问调查,其对上述违法行为予以确认。此外,涉案医疗以未在美团成交过,无违法所得。案发后,当事人自行下架了上述违法广告。2022年1月20日,案件调查终结。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器械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广告有关临床试验结果的证明文件,涉案广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虚假广告,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因当事人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0000元整。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广州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云浮环市中路分店成立于2014年11月21日。广州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12月19日,注册资本7160万港元。该公司为“屈臣氏中国”品牌关联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 

  (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以下为原文: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处罚〔2022〕17号 

  当事人:广州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云浮环市中路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0324860269U 

  住所:广东省云浮市环市中路新世纪广场负一层B02铺 

  2021年11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广东省云浮市环市中路新世纪广场负一层B02铺的广州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云浮环市中路分店开展医疗器械经营执法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通过美团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涉嫌未经审查,涉嫌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相关规定。经局分管领导批准,我局于2021年12月13日决定立案调查。本案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1月中旬通过美团对其销售的医用透明质酸钠修复贴(生产厂家: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证号:黑械注准20162640023,规格:1盒*5片)发布以下广告内容:医用修复贴二类器械术后修复敏感克星、进行过临床试验经哈尔滨医大一院、医大二院、黑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采集多组临床数据进行临床试验对比确认产品有效。当事人称上述广告内容系该店自行通过互联网转载得来,承认上述医疗器械广告未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查,也无法提供上述广告有关临床试验结果的证明文件,未产生广告费用。 

  2021年12月20日,本局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李月兰开展询问调查,其对上述违法行为予以确认。此外,涉案医疗以未在美团成交过,无违法所得。案发后,当事人自行下架了上述违法广告。2022年1月20日,案件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负责人杨华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李月兰、店长陈彩凤身份证复印件各1分,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违法情况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证据提取(制作)单6份、情况说明1份,证明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 

  2022年3月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罚告〔2022〕1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器械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广告有关临床试验结果的证明文件,涉案广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虚假广告,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因当事人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此外,受新冠疫情影响,我国的实体经济面临巨大的负面影响,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经本局综合考量,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20000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本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云浮市司法局,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河滨东路113号,电话:0766-8330028)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2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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