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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银行呼和浩特环城支行违法被罚 信贷资金被挪用

内蒙古银行呼和浩特环城支行违法被罚 信贷资金被挪用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8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披露的内蒙古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内银保监罚决字〔2022〕12号)显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环城支行贷后管理不到位,导致信贷资金被挪用。 

  内蒙古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对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环城支行罚款3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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