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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百货控股股东重庆商社集团收警示函 短线交易

重庆百货控股股东重庆商社集团收警示函 短线交易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9日讯 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网站日前公布的《关于对重庆商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重庆商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百货”,600729.SH)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于2022年3月18日至3月24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和集中竞价方式减持重庆百货合计915.05万股,2022年3月24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买入重庆百货股票1100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重庆证监局决定对重庆商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重庆百货1996年7月2日在上交所挂牌,截至2022年3月31日,重庆商社(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2.09亿股,持股比例51.41%。

  重庆百货2022年3月25日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减持股份误操作造成短线交易的公告》显示,公司收到控股股东重庆商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社集团”)通知,商社集团在2022年3月24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过程中,出现短线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形,由于工作人员误操作,将“卖出”误操作为“买入”,误买入公司股票1100股,成交价为25.5927元/股,发生金额为28152元。当日,商社集团减持公司股份合计40.13万股,成交均价为25.23元/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重庆商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重庆商社(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76844C)作为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百货)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于2022年3月18日至3月24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和集中竞价方式减持重庆百货合计915.05万股,2022年3月24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买入重庆百货股票0.11万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你公司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

  重庆证监局

  202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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