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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安信收监管工作函 业务合作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奇安信收监管工作函 业务合作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11日讯 昨日,上交所网站披露了关于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安信”,688561.SH)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涉及对象为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奇安信在上证e互动回复投资者时表示,本次交易所工作函的主要内容是就公司已公告的拟与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提示公司在后续开展该业务合作中要注意的事项并注意风险控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严格按照交易所工作函要求落实相关工作,如涉及应披露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2年4月26日,奇安信披露关于与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司拟与关联方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电财务”)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根据该协议,中电财务在其经营范围许可的范围内,为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提供有关金融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票据承兑和贴现、存款服务、贷款及融资租赁、内部转账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等。其中,综合授信余额上限、资金结算余额上限及资金结算日存款余额上限均为30亿元,有效期3年。 

  公告显示,本次协议签订对手方为公司关联方,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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