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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钢股份控股股东沙钢集团3宗信披违法 被罚250万元

沙钢股份控股股东沙钢集团3宗信披违法 被罚250万元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11日讯 沙钢股份(002075.SZ)昨日晚间发布公告称,5月10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钢集团”)通知,获悉其已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31号)(以下简称“告知书”)。告知书显示,张家港保税区锦麟丰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麟丰泰”)借用孙廉洁证券账户,孙廉洁出借本人证券账户供锦麟丰泰使用。沙钢集团及锦麟丰泰涉嫌信息披露违法。 

  根据告知书,2019年11月20日,锦麟丰泰实际管理人尉国安排下属带孙廉洁在招商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开立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之后在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星海街证券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 

  2019年11月26日,孙廉洁证券账户通过协议大宗交易方式受让4,400万股“沙钢股份”。2020年5月26日至7月6日,卖出3,940万股。2020年12月11日卖出0.72万股。2021年2月26日至2021年3月2日,卖出459.28万股。 

  孙廉洁证券账户买入“沙钢股份”资金均来自于锦麟丰泰,卖出“沙钢股份”后部分资金也流入锦麟丰泰。 

  沙钢集团隐瞒与锦麟丰泰的一致行动关系。沙钢集团第一副总会计师尉国实际管理锦麟丰泰,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的规定,沙钢集团与锦麟丰泰为一致行动人。 

  沙钢股份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锦麟丰泰通过孙廉洁证券账户,于2019年11月26日至2019年12月31日持有“沙钢股份”4,400万股,占沙钢股份总股本的1.99%。沙钢集团与锦麟丰泰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28.63%。沙钢股份2019年年报显示,沙钢集团持有沙钢股份26.64%的股权,是控股股东;孙廉洁持有沙钢股份1.99%的股权,是第六大股东。 

  锦麟丰泰通过孙廉洁证券账户,于2020年12月11日卖出0.72万股“沙钢股份”。至2020年12月31日,孙廉洁证券账户持有459.28万股“沙钢股份”,占沙钢股份总股本的0.21%。沙钢集团与锦麟丰泰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26.85%。 

  沙钢集团未告知沙钢股份其与锦麟丰泰的一致行动关系,导致沙钢股份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沙钢集团持股比例减少百分之一未告知上市公司及时公告。锦麟丰泰通过孙廉洁证券账户,于2020年5月26日至6月29日卖出2,451.51万股“沙钢股份”,占沙钢股份总股本的1.1%。沙钢集团和锦麟丰泰未将持股减少1%的情况告知沙钢股份及时公告。 

  中国证监会认为,锦麟丰泰借用孙廉洁证券账户,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行为。 

  孙廉洁出借本人证券账户供锦麟丰泰使用,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行为。 

  沙钢集团隐瞒其与锦麟丰泰的一致行动关系,导致沙钢股份2019年及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0年6月29日持股比例减少百分之一时未告知上市公司及时公告,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相关事项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一、对沙钢集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二、对锦麟丰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三、对沙钢集团董事长沈彬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四、对尉国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五、对孙廉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相关法规: 

  《证券法》第五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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