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晟道创业投资违规收警示函 基金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

晟道创业投资违规收警示函 基金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23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网站公布了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武汉晟道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道创业投资)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6号)。经查,公司存在以下4宗违规行为。 

  一、管理人未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二、部分基金产品未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管理的多只基金存在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和最低收益情况; 

  四、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从业人员有关信息,以及所管理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相关规定,行为一违反了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二违反了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三违反了第十五条规定,行为四违反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对晟道创业投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晟道创业投资为武汉世纪众联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相关法规: 

  《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私募办法》第八条第一款: 

  《私募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以下为原文: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武汉晟道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武汉晟道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管理人未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二、部分基金产品未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管理的多只基金存在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和最低收益情况; 

  四、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从业人员有关信息,以及所管理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相关规定,行为一违反了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二违反了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三违反了第十五条规定,行为四违反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2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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