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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通快递天津分公司违法被罚 从业人员踩踏传送带

申通快递天津分公司违法被罚 从业人员踩踏传送带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31日讯 信用中国网站日前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被天津市邮政管理局罚款1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津邮(二分)处﹝2022﹞16号)显示,2022年4月24日,天津市邮政管理局检查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有从业人员踩踏传送带。2022年5月6日执法人员对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授权委托人谢建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证实该公司有从业人员踩踏传送带,该公司没有采取其他措施消除从业人员踩踏传送带的事故隐患。2022年5月13日,天津市邮政管理局对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予以立案。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天津市邮政管理局责令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立即整改,严格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并处以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5月23日。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为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申通快递”,002468.SZ)全资子公司。申通快递年报显示,申通快递有限公司由公司反向购买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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