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6日讯 日前,上交所网站公布了《关于对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经查明,2022年4月11日,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极实业”,600667.SH)披露公告称,公司分别于2021年10月27日、2021年11月12日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子公司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一科技)以其持有的全资光伏电站项目公司阜平惠元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平惠元)100%股权份额为限,为阜平惠元提供股权质押担保,质权人为上海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能源),担保金额不超过9.24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53%,质押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在未获得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授权的情况下,十一科技将上述股权质押担保期限延长至2022年4月30日。
公告同时显示,2022年4月10日,太极实业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对上述延长股权质押担保期限事项予以追认,并将股权质押担保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2022年4月27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
太极实业子公司十一科技对外担保事项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但公司未就相关担保的延期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太极实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7条、第4.1.1条、第6.1.10条等有关规定。
时任太极实业董事会秘书邓成文(任期2021年12月18日至今)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本次担保系太极实业全资子公司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的担保,且已在较短时间内补充披露并履行决策程序,可以酌情予以考虑。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上交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邓成文予以监管警示。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邓成文于2021年12月17日至今担任太极实业董事会秘书。
太极实业官网显示,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是无锡产业发展集团下属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公司成立于1966年,前身系无锡市合成纤维厂,1987年与无锡市第二合成纤维厂合并组建无锡市合成纤维总厂,1993年改名为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股票简称“太极实业”,股票代码600667)。公司目前主营业务包括半导体业务、工程技术服务业务和光伏电站投资运营业务。
相关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规则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本规则第1.4条规定的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7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4.1.1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有效的治理结构,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强化内部和外部监督制衡,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
公司应当确保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保障股东充分行使其合法权利,尊重利益相关者的基本权益,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金资产安全、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切实防范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4.4.2条: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本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本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1.10条:上市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本所可以根据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口头警示;
(二)书面警示;
(三)监管谈话;
(四)要求限期改正;
(五)要求公开致歉;
(六)要求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七)建议更换相关任职人员;
(八)暂停投资者账户交易;
(九)向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
(十)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2〕0072号
关于对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太极实业;A股证券代码:600667;
邓成文,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22年4月11日,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极实业或公司)披露公告称,公司分别于2021年10月27日、2021年11月12日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子公司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一科技)以其持有的全资光伏电站项目公司阜平惠元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平惠元)100%股权份额为限,为阜平惠元提供股权质押担保,质权人为上海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能源),担保金额不超过9.24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53%,质押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在未获得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授权的情况下,十一科技将上述股权质押担保期限延长至2022年4月30日。公告同时显示,2022年4月10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对上述延长股权质押担保期限事项予以追认,并将股权质押担保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2022年4月27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
公司子公司十一科技对外担保事项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但公司未就相关担保的延期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7条、第4.1.1条、第6.1.10条等有关规定。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邓成文(任期2021年12月18日至今)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本次担保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的担保,且已在较短时间内补充披露并履行决策程序,可以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邓成文予以监管警示。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