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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益智造收监管函 扬州崇州2地130亿元投资信披不完整

领益智造收监管函 扬州崇州2地130亿元投资信披不完整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6日讯 近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对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111号)。2022年5月18日,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领益智造”,002600.SZ)披露《关于签署〈新能源结构件项目投资协议书〉的公告》和《关于签署〈项目进区协议〉的公告》,其中披露领益智造与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项目进区协议》并在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新项目(以下简称“扬州项目”),总投资规模约为100亿元;与崇州市人民政府签署《新能源结构件项目投资协议书》,在成都崇州市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新能源电池铝壳等结构件研发、生产基地项目(以下简称“崇州项目”),总投资额约30亿元。

  领益智造未披露两个项目中自有资金投资金额,存在信息披露不完整的情形。直到2022年5月23日,领益智造才在《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中披露2022年至2024年在崇州项目和扬州项目合计实际资金支付金额预算分别为0.8亿元、3.7亿元和1亿元。

  领益智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2.1.1条和2.1.6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希望领益智造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广东江粉磁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粉磁材”)与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简称“领益科技”)于2018年成功资产重组后更名注册,主要业务板块包括磁性材料、精密零部件及模组、精密结构件、液晶显示模组、电容式触摸屏、电线电缆、电机、贸易物流、供应链金融等。

  5月18日,领益智造披露了《关于签署〈项目进区协议〉的公告》。该公告显示,领益智造拟与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项目进区协议》(以下简称“项目协议”)并在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新项目。本次项目总投资规模约为100亿元人民币(包含政府代建建筑物、装修、设备、研发、人工成本等),项目分三期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因具体实际投资额尚存在不确定性,按照项目总投资规模,本次签署项目协议事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同日,领益智造披露了《关于签署〈新能源结构件项目投资协议书〉的公告》。该公告显示,领益智造拟与崇州市人民政府在崇州市签署《新能源结构件项目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投资协议书”),由公司在成都崇州市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新能源电池铝壳、盖板、转接片等结构件研发、生产基地项目。本次项目合作计划总投资额约人民币30亿元,项目分两期建设,项目整体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根据有关规定,本次签署投资协议书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2.1.1条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规则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本规则第1.4条规定的除上市公司外的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2.1.6条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选择性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111号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8日,你公司披露《关于签署〈新能源结构件项目投资协议书〉的公告》和《关于签署〈项目进区协议〉的公告》,其中披露你公司与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项目进区协议》并在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新项目(以下简称“扬州项目”),总投资规模约为100亿元;与崇州市人民政府签署《新能源结构件项目投资协议书》,在成都崇州市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新能源电池铝壳等结构件研发、生产基地项目(以下简称“崇州项目”),总投资额约30亿元。你公司未披露两个项目中自有资金投资金额,存在信息披露不完整的情形。直到2022年5月23日,你公司才在《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中披露2022年至2024年在崇州项目和扬州项目合计实际资金支付金额预算分别为0.8亿元、3.7亿元和1亿元。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2.1.1条和2.1.6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2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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