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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橡胶被批评5名责任人被警示 多期年报信披不真实

海南橡胶被批评5名责任人被警示 多期年报信披不真实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10日讯 昨日,上交所发布《关于对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以及《关于对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关于对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1号)查明的事实,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橡胶”,601118.SH)的子公司上海龙橡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龙橡公司”)于2016年至2017年发生多笔货权转移业务,相关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 

  上述行为导致海南橡胶2016年虚增收入金额2.72亿元,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为3.07%,虚减利润总额308.44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按绝对值计算)比例为3.50%;2017年虚增收入金额4.50亿元,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为4.16%,虚减利润总额704.64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按绝对值计算)比例为2.72%。 

  上交所表示,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全面获取公司经营运作信息的重要信息披露文件,为投资者高度关注,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及投资者决策产生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财务数据进行客观、谨慎地核算并披露。公司在不具有商业实质的情况下进行会计处理,导致多期年度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真实,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5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刘大卫(董事长任期2016年3月7日至2017年8月20日,总经理任期2014年7月11日至2017年7月11日)、时任董事长王任飞(2017年11月30日至2020年11月29日)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李奇胜(代行,任期2018年3月11日至2019年3月26日)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人员,时任财务总监许华山(2014年8月20日至2017年11月30日)、王劲(2017年11月30日至2020年11月29日)作为财务事项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分别对任期内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第16.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有关规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海南橡胶予以通报批评;对海南橡胶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刘大卫、时任董事长王任飞、时任总经理李奇胜、时任财务总监许华山、王劲予以监管警示。 

  相关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1条:本所对本规则第1.5条监管对象实施日常监管,具体措施包括: 

  (一)要求发行人、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要求公司聘请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发出各种通知和函件等; 

  (四)约见有关人员; 

  (五)暂不受理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 

  (六)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七)向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 

  (八)其他监管措施。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接受并积极配合本所的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答本所问询,并按要求提交说明,或者披露相应的更正或补充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2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责任人违反本规则或者向本所作出的承诺,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戒: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海南橡胶,A股证券代码:601118。 

  根据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关于对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1号)查明的事实,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子公司上海龙橡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龙橡公司)于2016年至2017年发生多笔货权转移业务,相关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上述行为导致公司2016年虚增收入金额27,249.65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为3.07%,虚减利润总额308.44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按绝对值计算)比例为3.50%;2017年虚增收入金额45,001.97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为4.16%,虚减利润总额704.64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按绝对值计算)比例为2.72%。 

  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全面获取公司经营运作信息的重要信息披露文件,为投资者高度关注,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及投资者决策产生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财务数据进行客观、谨慎地核算并披露。公司在不具有商业实质的情况下进行会计处理,导致多期年度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真实,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5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在异议回复中提出如下申辩理由:一是违规事项主要是由于龙橡公司相关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开展业务、谋取私利的个人违法违纪行为,公司不存在主观故意。公司已将龙橡公司时任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部部长等人的违规违纪线索移交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纪委,由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纪委对相关人员立案审查,已分别给予开除党籍、辞退等处分处理。相关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问题和线索已移交司法。二是违规事项未造成重大影响,导致公司2016至2017年发生虚增收入情况并造成出现虚减利润的情况,但占比较小,公司股票价格和成交量没有异常波动,也没有从违规贸易业务中获利,未给中小股东及上市公司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三是公司积极提升内部管理水平,修订完善现有管理制度,已落实整改,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不能成立。子公司财务信息是公司定期报告的重要内容,公司应对子公司实行有效的管理控制,保证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根据相关行政监管措施查明的事实,公司子公司于2016年至2017年发生多笔不具有商业实质的交易行为,导致公司年度报告连续两年存在虚假记载,公司未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业绩进行客观、谨慎地核算并披露,违规事实清楚。违规行为系子公司人员违规导致、已进行内部处理等不能成为减免责任的合理理由。本次纪律处分已综合考虑违规事实对关键财务指标的影响程度、差错金额大小、占比等情节,对违规未造成重大影响等异议理由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对于公司违规行为涉及的责任人,本所已根据业务规则就其违规事实及情节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六月七日 

  关于对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刘大卫,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王任飞,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李奇胜,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许华山,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王劲,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关于对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1号)查明的事实,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橡胶或公司)的子公司上海龙橡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龙橡公司)于2016至2017年发生多笔货权转移业务,相关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上述行为导致2016年虚增收入金额27,249.65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为3.07%,虚减利润总额308.44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按绝对值计算)比例为3.50%;2017年虚增收入金额45,001.97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为4.16%,虚减利润总额704.64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按绝对值计算)比例为2.72%。 

  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全面获取公司经营运作信息的重要信息披露文件,为投资者高度关注,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财务数据进行客观、谨慎地核算并披露。公司在不具有商业实质的情况下进行会计处理,导致多期年度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真实,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5条等有关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形,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刘大卫(董事长任期2016年3月7日至2017年8月20日,总经理任期2014年7月11日至2017年7月11日)、时任董事长王任飞(2017年11月30日至2020年11月29日)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李奇胜(代行,任期2018年3月11日至2019年3月26日)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人员,时任财务总监许华山(2014年8月20日至2017年11月30日)、王劲(2017年11月30日至2020年11月29日)作为财务事项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分别对任期内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刘大卫,时任董事长王任飞,时任总经理李奇胜,时任财务总监许华山、王劲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引以为戒,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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