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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煤保险山西分公司违法被罚 虚列费用套取资金

中煤保险山西分公司违法被罚 虚列费用套取资金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14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晋银保监罚决字〔2022〕33号、34号、35号)显示,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煤保险山西分公司”)存在虚列费用套取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

  2019年8月至12月,中煤保险山西分公司通过虚列“业务及管理费—宣传活动费”“业务及管理费—其他印刷费”套取两笔费用,涉及金额138667元。上述费用未实际用于宣传活动及支付印刷费用,而是用于相关保险项目的推动、承保理赔及查勘定损。

  中煤保险山西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赵青刚和中煤保险山西分公司农险部经理助理兼岚县支公司经理王佳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上述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规定。

  山西银保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中煤保险山西分公司责令改正,处11万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决定对赵青刚、王佳分别给予警告,并各处2万元罚款。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银保监罚决字〔2022〕33号)

  当事人: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山西示范区长治路323号1幢9层901-912室和7层704、711、712室

  法定代表人:赵青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煤保险山西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煤保险山西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2019年8月至12月,中煤保险山西分公司通过虚列“业务及管理费—宣传活动费”“业务及管理费—其他印刷费”套取两笔费用,涉及金额138667元。上述费用未实际用于宣传活动及支付印刷费用,而是用于相关保险项目的推动、承保理赔及查勘定损。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情况说明、转账记录、互助保险项目费用支出事项清单以及开展该项目的图片印证材料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中煤保险山西分公司责令改正,处11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

  2022年6月10日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银保监罚决字〔2022〕34号)

  当事人:王佳

  住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

  职务:中煤保险山西分公司农险部经理助理兼岚县支公司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煤保险山西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王佳对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2019年8月至12月,中煤保险山西分公司通过虚列“业务及管理费--宣传活动费”“业务及管理费--其他印刷费”套取两笔费用,涉及金额138667元。上述费用未实际用于宣传活动及支付印刷费用,而是用于相关保险项目的推动、承保理赔及查勘定损。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情况说明、转账记录、互助保险项目费用支出事项清单以及开展该项目的图片印证材料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王佳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

  2022年6月10日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银保监罚决字〔2022〕35号)

  当事人:赵青刚

  住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职务:中煤保险山西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煤保险山西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赵青刚对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2019年8月至12月,中煤保险山西分公司通过虚列“业务及管理费—宣传活动费”“业务及管理费—其他印刷费”套取两笔费用,涉及金额138667元。上述费用未实际用于宣传活动及支付印刷费用,而是用于相关保险项目的推动、承保理赔及查勘定损。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情况说明、转账记录、互助保险项目费用支出事项清单以及开展该项目的图片印证材料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赵青刚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

  2022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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