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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信会计师所收警示函 审计香雪制药2019数据5宗违规

立信会计师所收警示函 审计香雪制药2019数据5宗违规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13日讯 近日,证监会广东监管局网站公布了《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梁谦海、马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71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广东证监局派出检查组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会计师所”)、梁谦海、马玥执业的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雪制药”,300147.SZ)2019年度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广东证监局发现立信会计师所、梁谦海、马玥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执行货币资金循环控制测试时,立信会计师所、梁谦海、马玥对银行存款支出凭证是否得到适当审批进行抽查,对于抽查的部分银行存款支出凭证经审批的收款方与会计处理不一致的情况,未认定为控制偏差并且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未认定为控制偏差的原因。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二、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未对在本期内注销的部分银行存款账户进行函证,且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未实施函证的理由。二是未对回函不符的部分询证函执行替代测试。三是未进一步获取审计证据以消除对询证函回函的可靠性产生疑虑的因素。部分询证函回函地址和发函地址不一致,或回函方名称不一致,或回函寄件人和发函收件人不一致,或回函的快递单未显示邮寄地址,立信会计师所、梁谦海、马玥未对上述情况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以核实发函地址、收件人的真实性和回函的可靠性。四是未对询证函保持充分的控制。未关注到企查查检索的部分被询证者的地址与香雪制药提供的不一致的情况,在“被询证者名称、地址是否已核对正确”处填为“是”,未对地址不一致的原因进行说明。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三、对银行存款的细节测试执行不到位。一是对湖北天济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天济)银行存款执行审计时,获取的部分银行对账单未加盖银行印章,立信会计师所、梁谦海、马玥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对原因进行说明,未评价上述事项是否影响审计证据的可靠性以及是否需要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二是对大额银行存款收支凭证进行查验时,个别用款审批单的审批不完整,细节测试结果为“有授权审批,原始凭证内容完整”。立信会计师所、梁谦海、马玥未对审批不完整的异常情况进行说明,无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的记录。三是根据香雪制药2019年年报披露,2019年6月10日、7月2日湖北天济共支付武汉雨之堂中医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雨之堂)单纯资金往来3906.35万元,2019年6月11日、7月11日共收到武汉雨之堂单纯资金往来3906.35万元,截止2019年12月31日双方往来余额为0元。经检查审计工作底稿,湖北天济于2019年6月10日支付2000万元,于2019年7月2日支付1904万元,两次支付合计3904万元;于2019年6月11日收到1900万元,7月11日收到2001.812万元,合计收到3901.812万元。立信会计师所、梁谦海、马玥抽取的银行回单不齐全,且未充分关注到部分银行回单摘要备注为“借款”的情况,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银行存款余额的准确性、真实性。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四、制定的个别审计计划未实际执行。一是对其他应收款较大的发生额或余额进行查验时,未按照审计计划对公司部分关联方进行查验。二是审计工作计划中,立信会计师所、梁谦海、马玥将应收款项真实性减值的风险评估为高风险,涉及的账户及认定包括应收账款的计价与分摊、其他应收款的计价与分摊、资产减值损失的准确性或完整性,计划实施的应对程序包括“⑥评价坏账准备计提的适当性:检查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和核销的批准程序,取得书面报告等证明文件。评价计提坏账准备所依据的资料、假设及方法;复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是否按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既定方法和比例提取,其计算和会计处理是否正确;⑦通过比较前期坏账准备计提数和实际发生数,以及检查期后事项,评价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的合理性”。此外,根据应收账款《进一步审计程序表》,立信会计师所、梁谦海、马玥计划“检查原始凭证,测试账龄核算的准确性”以及“评价坏账准备计提的适当性”,根据其他应收款《进一步审计程序表》,立信会计师所、梁谦海、马玥计划“获取或编制其他应收款账龄分析表……分析收款时间是否与合同相关要素一致”以及“检查坏账准备……记录测试过程”。经查看审计工作底稿,立信会计师所、梁谦海、马玥获取了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的账龄明细表,计算了各账龄对应的坏账准备计提比率,除此之外,无执行审计工作计划及《进一步审计程序表》计划的其他审计程序的记录,没有获取相关的审计证据。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五、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错漏。一是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部分内容。二是舞弊风险因素评估底稿、风险评估结果汇总表和潜在风险评估结果存在记录错误。三是在函证结果汇总表中将个别未回函的询证函记录为收到回函。四是未保留部分发函快递单据。五是执行银行存款本期发生额分析时,未对确定大额银行存款收支的大额标准以及抽查期间的理由进行说明。六是对大额银行存款收支凭证进行查验时,未保留抽查的部分大额资金支出的用款审批单。七是部分审计工作底稿索引号存在错误。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三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广东证监局判定,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梁谦海、马玥作为香雪制药2019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立信会计师所、梁谦海、马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官网显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由中国会计泰斗潘序伦先生于1927年在上海创建,是中国建立最早和最有影响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1986年复办,2000年成立上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7年更名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立信依法独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2010年,立信获得首批H股审计执业资格。2010年12月改制成为国内第一家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香雪制药于1986年4月成立,注册资本66127.9万元,于2010年12月15日在深交所挂牌,截至2022年3月31日,广州市昆仑投资有限公司为其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25.02%。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三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2〕71号 

  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梁谦海、马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梁谦海、马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派出检查组对你们执业的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雪制药或公司)2019年度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执行货币资金循环控制测试时,你们对银行存款支出凭证是否得到适当审批进行抽查,对于抽查的部分银行存款支出凭证经审批的收款方与会计处理不一致的情况,未认定为控制偏差并且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未认定为控制偏差的原因。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二、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未对在本期内注销的部分银行存款账户进行函证,且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未实施函证的理由。二是未对回函不符的部分询证函执行替代测试。三是未进一步获取审计证据以消除对询证函回函的可靠性产生疑虑的因素。部分询证函回函地址和发函地址不一致,或回函方名称不一致,或回函寄件人和发函收件人不一致,或回函的快递单未显示邮寄地址,你们未对上述情况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以核实发函地址、收件人的真实性和回函的可靠性。四是未对询证函保持充分的控制。未关注到企查查检索的部分被询证者的地址与香雪制药提供的不一致的情况,在“被询证者名称、地址是否已核对正确”处填为“是”,未对地址不一致的原因进行说明。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三、对银行存款的细节测试执行不到位。一是对湖北天济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天济)银行存款执行审计时,获取的部分银行对账单未加盖银行印章,你们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对原因进行说明,未评价上述事项是否影响审计证据的可靠性以及是否需要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二是对大额银行存款收支凭证进行查验时,个别用款审批单的审批不完整,细节测试结果为“有授权审批,原始凭证内容完整”。你们未对审批不完整的异常情况进行说明,无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的记录。三是根据香雪制药2019年年报披露,2019年6月10日、7月2日湖北天济共支付武汉雨之堂中医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雨之堂)单纯资金往来3,906.35万元,2019年6月11日、7月11日共收到武汉雨之堂单纯资金往来3,906.35万元,截止2019年12月31日双方往来余额为0元。经检查审计工作底稿,湖北天济于2019年6月10日支付2,000万元,于2019年7月2日支付1,904万元,两次支付合计3,904万元;于2019年6月11日收到1,900万元,7月11日收到2,001.812万元,合计收到3,901.812万元。你们抽取的银行回单不齐全,且未充分关注到部分银行回单摘要备注为“借款”的情况,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银行存款余额的准确性、真实性。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四、制定的个别审计计划未实际执行。一是对其他应收款较大的发生额或余额进行查验时,未按照审计计划对公司部分关联方进行查验。二是审计工作计划中,你们将应收款项真实性减值的风险评估为高风险,涉及的账户及认定包括应收账款的计价与分摊、其他应收款的计价与分摊、资产减值损失的准确性或完整性,计划实施的应对程序包括“⑥评价坏账准备计提的适当性:检查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和核销的批准程序,取得书面报告等证明文件。评价计提坏账准备所依据的资料、假设及方法;复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是否按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既定方法和比例提取,其计算和会计处理是否正确;⑦通过比较前期坏账准备计提数和实际发生数,以及检查期后事项,评价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的合理性”。此外,根据应收账款《进一步审计程序表》,你们计划“检查原始凭证,测试账龄核算的准确性”以及“评价坏账准备计提的适当性”,根据其他应收款《进一步审计程序表》,你们计划“获取或编制其他应收款账龄分析表……分析收款时间是否与合同相关要素一致”以及“检查坏账准备……记录测试过程”。经查看审计工作底稿,你们获取了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的账龄明细表,计算了各账龄对应的坏账准备计提比率,除此之外,无执行审计工作计划及《进一步审计程序表》计划的其他审计程序的记录,没有获取相关的审计证据。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五、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错漏。一是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部分内容。二是舞弊风险因素评估底稿、风险评估结果汇总表和潜在风险评估结果存在记录错误。三是在函证结果汇总表中将个别未回函的询证函记录为收到回函。四是未保留部分发函快递单据。五是执行银行存款本期发生额分析时,未对确定大额银行存款收支的大额标准以及抽查期间的理由进行说明。六是对大额银行存款收支凭证进行查验时,未保留抽查的部分大额资金支出的用款审批单。七是部分审计工作底稿索引号存在错误。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三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你们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梁谦海、马玥作为香雪制药2019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汲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做好整改工作,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确保审计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2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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