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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翔腾达控股股东旧案被罚 违法借用账户交易9只股票

齐翔腾达控股股东旧案被罚 违法借用账户交易9只股票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21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网站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号)显示,依据有关规定,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对淄博齐翔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翔集团)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经查明,齐翔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淄博九圣化工有限公司”账户2013年7月23日开立。“丹东明珠特种树脂有限公司”账户2014年1月16日开立。2013年9月2日至2015年11月27日、2014年4月29日至2015年11月27日,齐翔集团分别借用“淄博九圣化工有限公司”账户和“丹东明珠特种树脂有限公司”账户买卖“齐翔腾达”“双杰电气”等九只股票累计成交金额4.04亿元;融券回购和融券购回“R-001”“GC001”累计成交金额99.09亿元;买卖“齐翔转债”累计成交金额3547.16万元;买卖“融通军工”基金累计成交金额1142.31万元。

  上述借用账户交易事项由齐翔集团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车某聚决策,资金来源于齐翔集团。

  齐翔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同时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齐翔集团的上述行为适用《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予以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决定:对淄博齐翔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齐翔集团成立于1998年7月2日,前身为齐鲁石化公司直属集体企业。齐翔集团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车某聚为车成聚。

  齐翔腾达(002408.SZ)年报显示,齐翔集团为齐翔腾达控股股东。车成聚于2020年05月20日至今担任齐翔腾达董事长兼总经理。

  相关规定:

  《证券法》第五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条: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

  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法人以他人名义设立账户或者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公司为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交易账户的,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撤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号)

  〔2022〕4号

  当事人:淄博齐翔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翔集团),住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齐翔集团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齐翔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淄博九圣化工有限公司”账户2013年7月23日开立于中泰证券淄博临淄大道证券营业部。“丹东明珠特种树脂有限公司”账户2014年1月16日开立于中泰证券上海东方路证券营业部。

  2013年9月2日至2015年11月27日、2014年4月29日至2015年11月27日,齐翔集团分别借用“淄博九圣化工有限公司”账户和“丹东明珠特种树脂有限公司”账户买卖“齐翔腾达”“双杰电气”等九只股票累计成交金额403,533,111.73元;融券回购和融券购回“R-001”“GC001”累计成交金额9,908,950,210.48元;买卖“齐翔转债”累计成交金额35,471,618.41元;买卖“融通军工”基金累计成交金额11,423,061.33元。上述借用账户交易事项由齐翔集团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车某聚决策,资金来源于齐翔集团。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齐翔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同时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齐翔集团的上述行为适用《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予以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淄博齐翔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联行号:302100011106,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2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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