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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切实落实燃煤发电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做好电力保供工作

两部委:切实落实燃煤发电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做好电力保供工作

  本网讯  近日,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发文,要求切实落实燃煤发电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此前,在3月2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上,要求对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7月1日开始办理全额退还,年底前完成;增量留抵税额也要从4月1日起按月全额退还。

 

  全文如下:

关于切实落实燃煤发电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做好电力保供工作的通知

财税〔2022〕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能源电力保供工作,现就落实燃煤发电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对购买使用进口煤炭的燃煤发电企业,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的,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快留抵退税办理进度,规范高效便捷为其办理留抵退税。

  各地财政和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燃煤发电企业留抵退税工作,密切部门间协作,加强政策宣传辅导,及时掌握企业经营和税收情况,重点做好购买使用进口煤炭的燃煤发电企业留抵退税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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