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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阶段性电价下调或补贴情况汇总

全国阶段性电价下调或补贴情况汇总

随着国家级地方个省份陆续开始着手实施一揽子稳经济措施,各地为降级中小企业经营成本而开始实施的电价打折也陆续开展,全国多地出现了阶段性降电价的情况。


国家电网


配合政府清理规范供电环节不合理收费,落实好特困行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电阶段性优惠政策。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公司加快推进转供电改直供电,对具备条件的转供电客户应改尽改。


南方电网


针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电,实行阶段性“欠费不停供”,且减免用户电费违约金。南方电网通过配合部分地方政府出台中小微企业临时性电价扶持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约10.2亿元。


广东


全面落实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鼓励各市根据当地实际进一步延长,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鼓励有条件的市实施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水电气等费用予以补贴的政策。


上海


对非居民用水户、非居民电力用户(含电力市场化用户)、非居民管道天然气用户(不含燃气发电企业),2022年6-8月用水用电用气费用给予10%的财政补贴,非居民用户(含自取水用户)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阶段性降低10%,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除外。供水供电(包括增量配网经营企业)供气企业在向非居民用户计收当月水电气费用时,统一按原水电气账单费用的90%结算。


河北


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不满1千伏工商业用户平均购电价格按照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基准价(河北南网0.3644元/千瓦时、冀北电网0.372元/千瓦时)执行,不再上浮。


重庆


延长一年执行《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我市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1〕1426号)规定的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阶段性代理购电价格优惠政策,即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10千伏以下用户代理购电价格按原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水平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将惠及约100余万户市场主体。


降低市场化交易用户用电成本。自2022年5月1日起,保量保价的优先发电电量及其他低价电源电量,在优先保障居民、农业等用电后的剩余电量,通过建立健全分享机制,降低市场化交易工商业企业用电成本。


严格执行转供电加价幅度限制政策。转供电主体对所有终端用户的电价,可在其向电网或售电企业购电单价基础上按以下幅度上浮,但目前实际已低于以下相应上浮幅度的,不得提高。工业园区转供电主体,2023年底前最高上浮幅度不超过10%;2024年1月起最高上浮幅度不超过8%。物业底商、商业综合体、写字楼转供电主体,2023年底前最高上浮幅度不超过12%;2024年1月起最高上浮幅度不超过10%,其中新建的物业底商转供电配电设施工程完成竣工验收的,不再执行上浮政策。


宁夏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用电给予3分/千瓦时电价补贴后,国网宁夏电力立即全面梳理补贴企业范围,按照有关政策按期足额向小微企业兑现补贴,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助力企业复工复产。1~5月,国网宁夏电力为26.19万户小微企业补贴电量1.65亿千瓦时,帮助企业节省用电费用支出6806.31万元。


河南


餐饮业、零售业、旅游业、民航业、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等特困行业,省电力公司及各增量配电网企业(以下简称供电企业)在计收特困行业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电费时,原则上以2022年6—8月抄表电量,按当月到户电度电价水平的95%结算。


山西


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电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工商业及其他电力用户(不含执行1.5倍代理购电价格的用户)6月1日-12月31日的平时段电价统一降低3分钱/千瓦时,分时电价标准相应调整。


内蒙古


阶段性降电价范围为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户,降价措施为自2022年6月1日至12月31日,电网企业在计收上述电力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全面落实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接触性聚集性服务业企业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置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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