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煤炭网

我的煤炭网>新闻>财经资讯>康盛保险浙江分公司3宗违法被罚 业务数据不真实等

康盛保险浙江分公司3宗违法被罚 业务数据不真实等

康盛保险浙江分公司3宗违法被罚 业务数据不真实等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8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浙银保监罚决字〔2022〕12号)显示,康盛(北京)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存在三项违法违规行为,一是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业务数据不真实);二是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虚列并套取费用);三是委托未经执业登记或执业登记注销后的代理人从事保险销售业务。 

  浙江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对康盛(北京)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警告,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2年,并罚款人民币36万元;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陈秀萍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9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委托或者聘任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以下为原文: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媒体、机构或其他网站的信息转载以及网友自行发布,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本网所有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交易和服务的根据。本网内容如有侵权或其它问题请及时告之,本网将及时修改或删除。凡以任何方式登录本网站或直接、间接使用本网站资料者,视为自愿接受本网站声明的约束。

下一篇:建设银行佛山分行被罚 内控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上一篇:元道通信龙虎榜:机构净卖出1159.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