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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证券拉萨某营业部3宗违规被责令改正

太平洋证券拉萨某营业部3宗违规被责令改正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2日讯 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了关于对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拉萨柳梧新区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经查,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拉萨柳梧新区证券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 

  一、2021年存量客户回访321户,回访结果异常客户1户,为非本人接听。总部2021年12月16日要求营业部对回访结果异常的客户进行核查处理,并要求安排专人妥善保存回访记录备查。2021年12月17日至检查当日,营业部未对该异常客户进行核查处理。 

  二、营业部2018年5月14日向西藏证监局报备开展期货IB业务,2名具备资质的人员为王某一和王某二。2021年8月王某二转为合规岗。营业部不具备期货IB业务的展业条件。但于2021年10月19日为马某某苏客户、2021年11月4日为马某乃客户开通了IB业务。 

  三、营业部于2022年4月16日对投资者王某开展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重新测评,测评结果为C1。但王某于2022年4月19日至5月30日期间交易了风险等级高于R1的产品。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三条,《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五条、第十六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7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七十条、《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八条、《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三十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西藏证监局对该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官网显示,2007年,太平洋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太平洋,证券代码601099.SH。截至2022年3月底,公司总资产达177亿元,净资产达97亿元。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七十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设立账外账或者进行账外经营、拒不执行监督管理决定、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二)对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给予谴责; 

  (三)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 

  (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对证券公司进行临时接管,并进行全面核查; 

  (六)责令暂停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 

  证券公司被暂停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 

  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已经依法履行制止和报告职责的,免除责任。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三十条:证券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三章业务规则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限期整改、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逾期未改正,其行为可能危及期货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期货公司终止与该证券公司的介绍业务关系。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督管理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拉萨柳梧新区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拉萨柳梧新区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 

  一、2021年存量客户回访321户,回访结果异常客户1户,为非本人接听。总部2021年12月16日要求营业部对回访结果异常的客户进行核查处理,并要求安排专人妥善保存回访记录备查。2021年12月17日至检查当日,营业部未对该异常客户进行核查处理。 

  二、营业部2018年5月14日向我局报备开展期货IB业务,2名具备资质的人员为王某一和王某二。2021年8月王某二转为合规岗。营业部不具备期货IB业务的展业条件。但于2021年10月19日为马某某苏客户、2021年11月4日为马某乃客户开通了IB业务。 

  三、营业部于2022年4月16日对投资者王某开展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重新测评,测评结果为C1。但王某于2022年4月19日至5月30日期间交易了风险等级高于R1的产品。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三条,《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五条、第十六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7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七十条、《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八条、《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三十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你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营业部应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完善内部控制,强化合规管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并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一个月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你营业部的整改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西藏证监局 

  2022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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