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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 内蒙古关于完善能耗强度和总量双控政策,保障“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解读 | 内蒙古关于完善能耗强度和总量双控政策,保障“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完善能耗强度和总量双控政策保障“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部署,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强化能耗双控对自治区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保障。

《通知》紧紧围绕国家能耗双控管理新政策新要求,从目标设置、弹性管理、评价考核、节能审查、用能预算、严控“两高”、节能事中事后监管、激励约束机制等8个方面,进一步优化完善能耗双控政策体系,提出29条具体政策措施,创新实行项目节能审查能耗强度标杆值政策,合理保障低能耗强度优质项目用能需求,有效化解高能耗强度项目对地区能耗强度降低目标的影响。

优化能耗双控目标管理方式

自治区对各盟市“十四五”能耗强度降低实行“基本目标+激励目标”双目标管理,其中能耗强度降低基本目标为约束性指标。各盟市根据自治区下达的能耗强度降低年度目标和本地区生产总值增速年度目标,合理确定能耗总量年度目标,能耗总量目标为预期性指标。

实行能耗总量弹性管理

落实国家重大项目能耗单列政策,实行自治区能耗单列、能耗强度降低激励性考核,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不纳入能耗总量考核、原料用能不纳入能耗双控考核等政策。

优化评价考核和监测预警

实行“年度评价、中期评估、五年考核”,能耗强度目标在“十四五”规划期内统筹考核。实行“季度监测、半年研判”,加强对高预警地区的窗口指导。

改革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

按照“一盟(市)一策,标杆引导”的原则,对标各盟市2025年单位GDP能耗降低目标值,分盟市设置新上项目能耗强度标杆值。对各盟市新上能耗强度低于地区标杆值的项目,不需落实能耗指标;能耗强度高于地区标杆值的项目,须通过削减能耗存量、原料用能核减、“高低搭配”(配套上马低能耗强度项目)等方式,化解对地区能耗强度的影响;对列入管控目录的“两高”项目,按照自治区和所在盟市“双重标杆”,必须先通过削减能耗存量、原料用能核减等方式,化解能耗强度的影响,再通过可再生能源利用、削减能耗存量等方式,全额落实能耗指标。同时,强化项目节能审查与地区能耗双控目标完成情况的衔接。

完善用能预算管理制度

在自治区《能耗预算管理实施方案(2021年版)》的基础上,以能耗强度平衡为核心,进一步改进完善用能预算管理制度。

严格“两高”项目管理

完善细化“两高”项目范围边界和甄别标准,强化精准识别管理。建立《坚决遏制“两高”项目低水平盲目发展管控目录》,继续对部分传统低端“两高”行业实施新增产能管控政策。适应国家新兴产业发展政策导向、环保政策要求、初级产品供给保障和产业链供应链稳定需要,调整修订自治区《关于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任务若干保障措施》。

强化节能事中事后监管

加大节能监察力度,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用能行为,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信用惩戒、阶梯电价等手段,增强节能监察约束力,坚决杜绝“未批先建”、越权审批、超批复用能、超限额用能等违法违规问题。

健全节能激励约束机制

加大对节能改造、淘汰化解落后和过剩产能的资金支持力度。实施更加有力的节能电价政策。鼓励各地区建立节能量指标有偿收储机制,加强能耗削减量指标区域统筹。探索开展节能量指标市场化交易,逐步形成“用能者付费、节能者受益”的用能成本收益机制。

2022年是“十四五”承上启下关键之年,要坚持“双碳”目标为引领,稳妥有序推进节能降碳工作,统筹处理好能耗双控与经济社会发展及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粮食安全、产业安全和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的关系,全力推动经济稳定增长和高质量发展。后续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有调整的,按照最新规定和要求执行。

来源:内蒙古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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