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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地集团合营企业郑州被罚 项目未组织验收擅自交付

金地集团合营企业郑州被罚 项目未组织验收擅自交付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3日讯 近日,郑州市城市管理局发布于2022年6月22日行政处罚公示-法人。其中,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城综罚决字〔2022〕第2128048-1号)显示,河南正华竹桂园置业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二七区三官中路西、芦庄路北金地正华漾时代园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和《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郑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决定对其处以罚款伍万肆仟陆佰肆拾陆元(54646元)的行政处罚。 

    

  河南正华竹桂园置业有限公司由金地集团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嘉兴悦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各持股50%。 

  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地集团”,600383.SH)年报显示,金地集团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子公司,直接持股98.57%,间接持股1.43%。河南正华竹桂园置业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的合营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出租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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