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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属于什么所有由什么形式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我国矿产资源权属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矿产资源属于什么所有由什么形式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我国矿产资源权属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的演变:& nbsp& nbsp一、国外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发展历史 现状:& nbsp;& nbsp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概念的变化和演变与人类对被征用资源的认识程度和开发利用过程密切相关。 & nbsp& nbsp& nbsp在原始社会,人类需要的矿产品单一,矿产品的使用率也很低。 石头可以捡,泥土就地挖,生产力很低,原始社会没有私有制,所以不会有石头;粘土的属性 在罗马早期,当时的法律规定,天然矿石作为“百万之物”,为全民共有。 & nbsp& nbsp& nbsp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矿产资源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矿产资源作为生产资料,属于所有权的范畴。 人们开始把一定范围内对矿产资源的支配权,即矿产资源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视为一种权利,从而形成了一种可以使矿产资源正常开发利用的社会秩序。可以说,这是矿产资源产权的最初概念。 & nbsp& nbsp& nbsp被恩格斯称为“第一部世界性的商品生产者社会法”的罗马法,对如何取得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罗马法,根据先占和所有权原则,最先发现矿藏的人可以成为矿藏的所有者。 矿藏不会像野生动物一样躲避占领者。因此,罗马人拾起石头、宝石以及在海岸上发现的一切不属于土地的东西(无论是私有的还是公有的),只有发现自己(不是实际获得的)才能获得所有权。 到公元4世纪末,法律限制了矿主的所有权,目的是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法律还规定,在他人地界内发现矿产的,缴纳矿产价值的20%即可从事矿产开采。 矿主有相反的意思,无法阻止。 矿产发现者支付的价格相当于矿产价格的20%,其中一半是在矿址发现的矿藏,但国家必须按矿藏价值的20%补偿发现者。 & nbsp& nbsp& nbsp随着资本的兴起,现代意义上的采矿业随着资本主义大工业的发展而迅速发展。 酱主义初期,由于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早期资本主义国家大多规定;所有地下矿产资源都归地表土地所有者所有。 随着资本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以及以社会和国家为本位的本位主义的兴起,人们越来越意识到有必要加强对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另一方面,随着矿产资源开采量的增加,人们逐渐认识到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资源,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投资成本也在不断增加。 因此,相当多的资本主义国家加强了对矿产资源的干预,在法律上规定所有地下矿产资源归联邦政府或省政府所有,地表土地的所有者不拥有地下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加拿大矿业法》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各省所有公共土地的合法权利归省政府所有,省政府对本省所有自然资源拥有行政管辖权。 智利的采矿法规定,国家是所有拥有金、银、铜、汞、锡、宝石和化石物质的矿山的所有者,无论地表土地是属于法人还是个人。 1975年7月,前苏联公布了《前苏联及加盟共和国地下资源立法大纲》,规定前苏联地下资源归国家所有。 & nbsp& nbsp& nbsp二。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的发展历史与现状:& nbsp& nbsp根据古代文献的记载和地下文物的发掘,我们的祖先早在夏商时期就掌握了青铜冶炼和铸造技术。 矿冶法的记载始于西周,《李周地官》中的记载表明,当时没有官员负责矿冶管理,有禁采令。 《管子》记载春秋时期齐国有铁官,提出“惟官山海为耳”,即采冶制盐实行官营政策,并提到私商若欲剥削,利润“民七而君三” 可见当时土地和矿产都是国家所有。 国王拥有处置该国土地和矿产的最高和最终权利。 & nbsp& nbsp& nbsp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除了少数短暂的时期和个别统治者,封建王朝几乎都奉行官办矿冶,禁止或限制私营企业的政策。 有些朝代对采矿和冶金实行极其严格的控制。比如明代,金银等贵金属矿有限,基本上只能由政府经营。一些与国计民生密切相关的铁、铜、铅、锡等矿山也由政府开采冶炼。一般人们只允许开采其他矿藏,而且必须获得政府的批准,缴纳一定的税收。 未经政府许可,私人不得进行采矿活动,否则将给予重罚。 根据明律,“凡盗金块、银、铜、锡、汞等矿砂,总有一公斤金沙折成钞,窃无防备之物论,视为准盗”。 & nbsp& nbsp& nbsp但作为中国矿产资源所有权法律制度形成的标志,应该是清末颁布的《大清矿业条例》。 清末修律借鉴了当时资本主义社会分法的立法制度,出现了单独的矿业法。 《清矿业章程》是农工商部参照当时英、美、德、法、奥、比、西、日等资本主义国家的矿业法,并考虑到中国国情而起草的。光绪三十年(1907年)八月十三日经皇家政府批准,次年二月十三日实施通令。 这部宪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矿业法典,类似于现代意义上的,从法律上宣告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 其中,第六章第十四款规定“国家所有一般为国家所有。 所有的硬件和所有的贵重矿物都不允许官员开采。 “& nbsp& nbsp& nbsp民国初期,1914年3月,仿日本矿业法制定了《中华民国矿业条例》。1930年5月,采矿法颁布。 该法第一条宣称“中华民国采矿领域的一切矿山均属国家所有。 除非按原价取得采矿权,否则不得勘探或开采。 “& nbsp& nbsp& nbsp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1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条例》,规定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均属国家所有,不要求公开或划为国家储备的,允许和鼓励私人经营。 1965年,国务院批准的《矿产资源保护试行条例》规定,矿产资源是全民所有的宝贵财富,是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物质基础。 1982年颁布的宪法规定,“矿产资源、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同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内海、领海、大陆架和其他石油资源属于国家所有。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青克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取决于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1996年修改《矿产资源法》时,增加了“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行使”的规定。 & nbsp& nbsp& nbsp从矿产资源所有权法律制度的历史演变可以看出,鉴于矿产资源在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特殊地位和重要作用,统治者总是通过不同的手段干预或介入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活动,通过立法将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归于国家或政府。 矿产资源所有权法律制度是矿业法律制度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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