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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盛天平天津营业部2宗违法被罚 虚构业务套取费用等

安盛天平天津营业部2宗违法被罚 虚构业务套取费用等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4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津银保监罚决字〔2022〕74号、75号、76号)显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营业部存在两项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利用保险经纪人,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的方式套取手续费变相支付报酬;二是虚列费用补贴车险市场销售费用。 

  胡炜对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营业部利用保险经纪人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的方式套取手续费变相支付报酬、虚列费用补贴车险市场销售费用行为负有直接责任。陈亮对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营业部利用保险经纪人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的方式套取手续费变相支付报酬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天津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对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营业部罚款合计人民币48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胡炜警告并处罚款合计人民币9万元,对陈亮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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