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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钦州分行被罚70万 违规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等

建设银行钦州分行被罚70万 违规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等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9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披露的钦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钦银保监罚决字〔2022〕1号)显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钦州分行违规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财务顾问服务质价不符。黎月红、马涛、黄春蕾对违规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负有责任,叶学玉对财务顾问服务质价不符负有责任。 

  钦州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第(四)项,对中国建设银行钦州分行罚款70万元;分别给予黎月红、马涛、黄春蕾、叶学玉警告。 

  2017年4月28日,原银监会钦州监管分局发文核准黎月红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副行长的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一)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 

  (三)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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