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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石亚药董事长魏宝康收警示函 亲属短线交易

金石亚药董事长魏宝康收警示函 亲属短线交易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9日讯 证监会四川证监局网站今日披露了关于对魏宝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年12月9日起,魏宝康担任四川金石亚洲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石亚药”,300434.SZ)总经理,2020年11月18日起兼任公司董事长。 

  经查,魏宝康配偶何花萍于2021年12月22日至2022年4月26日期间,通过二人名下证券账户交易“金石亚药”股票。其中何花萍名下证券账户于2021年12月22日至2022年1月13日期间累计卖出90,300股,卖出金额935,251元,魏宝康名下证券账户于2022年4月26日累计买入1,000股,买入金额7,980元。上述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证监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魏宝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魏宝康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股票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证券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或者要求其按照指定的方式报送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文件和资料; 

  (五)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扣押; 

  (六)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银行账户以及其他具有支付、托管、结算等功能的账户信息,可以对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复制;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期限为六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冻结、查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七)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的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三个月; 

  (八)通知出境入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涉嫌违法人员、涉嫌违法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为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 

  以下为警示函原文: 

  关于对魏宝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魏宝康: 

  2019年12月9日起,你担任四川金石亚洲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石亚药或公司)总经理,2020年11月18日起兼任公司董事长。经查,你配偶何花萍于2021年12月22日至2022年4月26日期间,通过你二人名下证券账户交易“金石亚药”股票。其中何花萍名下证券账户于2021年12月22日至2022年1月13日期间累计卖出90,300股,卖出金额935,251元,魏宝康名下证券账户于2022年4月26日累计买入1,000股,买入金额7,980元。上述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股票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2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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