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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矿业最新消息(印尼矿业公司)

印尼矿业最新消息(印尼矿业公司) 印度尼西亚矿业管理趋势及投资情况

2009年印度尼西亚矿业管理趋势及投资情况

近年来,印尼的矿业管理引起了国际矿业的更多关注,即新矿业法的制定和颁布。由于迟迟没有通过,一直困扰着印尼的矿业投资环境。另一个受到更多关注的问题是能源,特别是石油和天然气资源。印尼是一个拥有油气资源的大国,曾经是石油输出国组织的成员,但自从几年前因为国内需求的增长而成为石油净进口国后,印尼打算退出石油输出国组织。2008年,它宣布从2009年起暂停石油输出国组织的正式成员资格。然而,扩大油气资源的勘探和开发一直是印尼政府非常重视的问题。因此,2009年印尼矿业管理的重点基本围绕这两个主题展开。

1.印尼正式颁布新矿业法。

2009年1月12日,印尼总统正式颁布2009年第4号法令。即矿物和煤炭开采法。该法律草案于2008年12月16日在印尼人民代表大会上获得通过,新法将取代已实施42年的1967年第11号法(印尼原矿业法)。

(一)新矿业法的背景

印尼矿产资源丰富,发展潜力巨大。然而,自2001年5月实施关于地方自治的1999年第22号法律以来,印度尼西亚的矿业管理似乎进入了一个法律混乱的时代。根据1967年的矿业法,印尼的矿业管理以中央政府为主,地方政府为辅。1999年第22号法律强调地方自治。2号法从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下放了一些权力,包括相当多的矿权经营权和产业政策。事实上,2001年5月以后,1967年第11号法对矿业投资的保护,尤其是对新矿业投资的保护,似乎已经失去了应有的法律效力。根据第22号法律,地方政府有权签发采矿授权。2001年以后,非能源矿产的开采授权(KP)主要由地方政府发放。2007年初,地方政府颁发了1200多份采矿许可证,大大超过了2001年之前30多年中央政府颁发的采矿许可证数量(597份)。一些采矿授权甚至出现在受中央政府与外国投资者签订的标准工作合同(COW)限制的地区。由于法律上空的缺失,矿业投资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导致近十年来印尼矿业领域基本没有大规模的外资项目。许多矿业投资者,尤其是外国投资者,对印尼的矿业一直持观望态度。为了改善矿业投资环境,完善矿业法律体系,印尼政府一直在努力制定新的矿业法,以取代1967年的矿业法。新采矿法(矿产和煤炭开采法)原草案于2001年10月提交审议,印尼能源和矿产资源部等相关部门参与了该法律草案的制定。但由于各方争议较大,未获通过。该法律草案于2005年提出。经过了四年左右的漫长的审议过程,包括不断的争吵,让步,各方利益的平衡,终于通过了。

(2)新采矿法的主要变化

1.采矿许可证制度取代标准工作合同制度

新采矿法最重要的变化是将旧法中的矿产和煤炭的标准工作合同制改为由政府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制度。“标准工作合同制”是印尼政府于1967年为外国投资者设计的,旨在促进矿业发展,吸引外资。从此在世界上产生了巨大的影响。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世界范围内掀起了以“改善矿业投资环境,促进民间投资矿业”为主题的修法浪潮。印度尼西亚的标准工作合同制度受到发展中国家政府和私人投资者的高度尊重,许多发展中国家以印度尼西亚为榜样,引入了促进私人投资的制度。印度尼西亚的标准工作合同有两个核心内容。一是矿业权担保,规定了矿业权的连续性。投资者在取得一般探矿权、开展相应工作并取得部分发现后,可直接取得探矿权,在圈定矿产储量后,再直接取得矿山开发、矿产生产、冶金、营销等权利。第二,投资保障。合同签订后,相关条款不再受新通过的政府法律或政策调整的影响,税收相对稳定,保证了投资安全。投资者必须遵循的条件不是由印度尼西亚1967年的采矿法规定的,而是来自标准的合同规范。这一次,政府和商界的观点大相径庭。印尼政府认为新的许可证制度将给予政府更大的监管,但商界认为原有的标准工作合同制度有更多的法律保护。

新采矿法中有三种采矿许可证:普通采矿许可证(IUP)、私人采矿许可证(IPR)和特殊采矿许可证(IUPK)。

1)一般采矿许可证

一般采矿许可证分为两个阶段(或两个部分):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的权限包括普查、勘查和可行性研究。采矿许可证的权限包括矿山基建、矿产开采、加工、运输和销售。

勘查许可证根据不同的矿种确定不同的最高期限和区域。金属矿物的最长期限为8年,非金属矿物为3年,某些种类的非金属矿物(用于水泥生产的石灰石、钻石和其他宝石)为7年,石头矿物为3年,煤为7年。金属矿面积最少5000公顷,最多100000公顷;非金属矿最少500公顷,最多25000公顷;石矿最少5公顷,最多5000公顷;煤矿面积最小为5000公顷,最大为50000公顷。

采矿许可证还根据不同的矿种确定不同的最长期限和区域。金属采矿许可证的初始期限为20年,可延期两次,每次10年;非金属采矿许可证的初始期限为10年,可延期两次,每次5年;特定非金属矿山采矿许可证的初始期限为20年,可延期两次,每次10年;《石材开采许可证》初始期限为5年,可延期2次,每次5年;煤炭开采许可证的初始期限为20年,可以延期两次,每次10年。金属采矿许可证的最大面积为25000公顷;非金属矿5000公顷;石材1000公顷;煤矿1.5万公顷;放射性矿区的范围由中央政府划定。

颁发通用采矿许可证是各级政府的责任。采矿权区在县/市的,由当地县/市长签发;采矿权区在一个省内,跨两个及以上县/市的,由当地县/市长推荐后,由省长签发;如果采矿权区域跨越两个或多个省份,则由部长根据当地州长和县/市长的建议签发;

2)私人采矿许可证

主要用于小型矿产开发,当地县/市长负责发证,优先考虑当地个人、社会组织和合作社。许可证的初始期限最长为5年,之后可以延期。个人的最大许可面积为1公顷;最大社会面积5公顷;合作社的最大面积是10公顷。

3)专项采矿许可证

特别采矿许可证由部长签发,主要用于特殊的可开采地区。在特别许可的管辖区域内,只有一种金属或煤矿被授予特别采矿权。许可证持有人对在采矿权区发现的新矿产拥有优先权。

专项采矿许可证包括勘查、生产和经营两个阶段。不同阶段对不同矿种的面积和持续时间有不同的规定。金属矿产勘查期间最多10万公顷,生产经营期间最多2.5万公顷;煤炭最大面积勘探期5万公顷,生产经营期1.5万公顷;

特种金属采矿许可证勘查期限最长为8年,煤炭勘查期限最长为7年,金属或煤炭生产经营期限最长为20年,可延期两次,每次10年。

2.重新划分各级政府的权限,明显扩大地方政府的权力。

根据1967年的采矿法。印度尼西亚的矿业管理以中央政府为主,地方政府为辅。新《采矿法》重新界定了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矿产资源管理权限。新矿业法明确限制了中央政府的矿业管理权限,中央政府负责制定国家矿业政策;制定法律法规,制定国家标准和导则,制定颁发矿产开发许可证的相关规则;颁发一般采矿许可证(IUP)和特殊采矿许可证(IUPK);矿产潜在区域的划定;指导和帮助解决社区矛盾;监督管理跨省和距海岸12海里以外的采矿活动;制定生产、销售、利用和环境保护政策;制定政策,提高社区参与和合作能力;制定矿产和煤炭生产的国家非税收入征收政策;监督和指导地方政府的矿业管理和地方政府制定地方矿业法规;收集和管理全国矿业信息,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相关地质条件、开发状况以及矿权区和国家矿产保留区的相关信息;指导采矿后的土地复垦活动;合理安排全国矿产资源开发,使之均衡发展(编制全国矿产煤炭资源平衡表);发展和提高矿产商业活动的附加值;提高中央和地方政府管理矿产活动的能力。

地方政府的权力明显扩大。旧法中只由中央政府负责的A类和B类矿产(战略矿产和重要矿产),新法中由地方政府共同管理。地方政府负责所辖地区的矿产资源管理,包括制定相关的地方管理条例,颁发采矿许可证,监督和指导地方采矿活动等。

3.要求已获得采矿许可证的现有生产企业在中国冶炼和加工其矿产品。

新法的一个重要变化是要求已获得采矿许可证的现有生产企业在中国冶炼和加工其矿产品。也就是说,你要么自建矿物冶炼加工厂,要么交给国内其他合法的冶炼加工厂。但持有原标准工作合同的现有生产企业,最迟应在新法实施后5年内建立上述冶炼厂。事实上,规定5年后,任何金属矿山企业都不得出口金属矿石,生产出来的矿石必须在当地加工,无论企业在当地是否拥有冶炼厂。

4.已经加了10%的附加费。

除了生产金属和煤炭的矿主缴纳的正常所得税和矿区使用费外,新采矿法还增加了一项附加税,即生产企业净利润的10%。4%来自中央政府,6%来自地方政府。这种额外的税收政策不是国际通行的做法,这显然会增加在印尼投资采矿的成本。该条款被认为是新法中不利于吸引新投资者的重要条款之一。

5.投资者必须缴纳矿区土地复垦保证金。

新法要求采矿许可证持有人负有促进社区发展的责任,必须缴纳矿区土地复垦保证金。更详细的规则由中央政府规定。以前的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只要求经营者在采矿作业完成后恢复矿区的原始条件。

6.采矿许可证持有者必须使用当地或国内的采矿服务公司。

新矿业法要求矿业企业优先考虑当地公司提供矿业服务,以增强当地企业的竞争力,扩大就业。根据中央政府后来颁布的细则,只有当当地公司在技术上和财政上无法提供某种采矿服务时,使用这种服务的采矿企业才能在公开招标后使用外资公司的服务。同时,提供采矿服务的外国公司必须将部分工作量分包给当地同行,其中必须包括核心采矿服务。该细则也适用于印度尼西亚和外国各方根据新的采矿许可证建立的合资企业,而根据以前的工作合同建立的合资企业有三年的过渡期。该规定的目的是通过发展相关服务,为当地矿业服务公司创造更多发展机会,使印尼从矿业发展中获得更多利益。目前,共有120家矿业服务企业成员加入印尼矿业服务协会,其中90%为印尼本土公司。

7.矿业项目前期外资比例没有限制。

新矿业法对外资初始投资股权比例没有限制,可以达到100%股权。旧法规定了相应的限制,外资必须与印尼企业建立合资企业。但新《矿业法》规定,矿山企业中的外资股权在其矿山投产五年后,有义务向中央或地方政府或国有企业、地方企业和国内民营企业减持股份。是否有利于吸引外资,在细则出台之前无法确定。

8.调整矿产资源分类

旧采矿法将矿产分为三类:战略矿产、重要矿产、非战略矿产和非重要矿产(主要是非金属矿产)。新采矿法将矿产分为四类:放射性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煤炭(该法不涉及油气资源)。

此外,采矿许可证颁发机构的区域范围和期限也有新的限制。

(C)新《采矿法》中仍然存在的疑问和不确定性

1.矿山投产5年后,外资如何减持对当地公司的股权?

新矿业法要求矿山企业的中外股权在其矿山投产五年后,向中央或地方政府或国有企业、地方企业和国内民营企业减持股份。但具体怎么减,减多少,减多少,没有具体规定。所以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2.按照旧法订立的合同,在税费上存在歧视和不确定性。

在新《采矿法》第169条和第170条中,一方面规定原《矿产或煤炭标准工作合同》将在其期限内继续得到尊重和有效执行,但同时又规定在新法实施长达一年后,标准工作合同中的所有条款,除与国民收入有关的条款外,都需要适应新法。国民收入例外的目的是增加国民收入。现有工作合同的企业所得税(30-45%)高于新法实施后的所得税(28%),反对派认为这样的规定歧视旧法下的矿产企业。此外,如果未来国家税收法规有所调整,旧合同如何执行还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3.印尼的矿物加工提炼能力能否在5年内大幅提升,对其矿业影响很大。

目前印尼的金属矿物加工提炼能力不高,大量原矿出口,国家只是从矿产资源的财富中获得较少的收入。为了尽可能提高矿产的附加值,新采矿法规定,五年后,任何金属矿山企业都不得出口金属矿石,只能在国内加工提炼。然而,五年之后,印尼的矿物加工提炼能力能否如期大幅提升,令人怀疑。这需要大量投入,明显受国际环境影响。如果5年内不能大幅度改善,矿企将面临巨大危机,或许政府将被迫调整相关政策。总之,这方面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此外,新采矿法没有规定如何处理地方政府颁发的大量采矿授权。

二。能源和矿产开发的政策和措施

1.增加对油气资源开发的投资。

进入新世纪以来,由于油井老化和勘探作业不足,印尼原油产量持续大幅下降。印度尼西亚大多数未开发的油气盆地集中在该国东部。然而,印尼东部地区缺乏电力、道路和通讯线路,严重制约了该地区油气盆地的开发。近年来,印度尼西亚的石油日产量未能达到100万桶,而20世纪90年代末为150万桶,这导致印度尼西亚成为石油净进口国。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印尼政府一直试图吸引国际矿业资本进入其石油勘探和开采行业。其中一个重要的方法就是提供更多的新标段进行国际招标。2009年底,印尼政府邀请国内外勘探公司投标开发24个油气区块。印尼政府将根据正式招标程序邀请国内外勘探公司投标12个区块,其余12个区块将通过直接提供的方式授予相关勘探公司。

此外,2010年1月有报道称,印尼政府已经对11个油气区块进行了公开招标。目前,至少有16家国内和跨国企业表达了投标兴趣。

2.发展石化产业集群促进石化产业发展。

据中国商务部网站2010年消息,印尼工业部长西达约在万丹省奇勒贡表示,印尼政府已指定三个地方——万丹省、东爪哇省和东加里曼丹省发展石化产业集群。其中,万丹省将发展为烯烃石化产业集群,东赵省将发展为香料产业集群,东甲省将发展为气基石化产业集群。发展石化产业集群的目的是加强石油产业链上下游产业之间的联系,改善石化产业的整体产业结构。为此,印尼政府将以法律法规的形式颁布各种政策,希望通过鼓励优先使用国内原料资源来促进印尼石化产业的发展。

西约还表示,印尼的化学工业,包括石化工业,发展潜力很大,因为国内的化工产品供应远远不能满足需求。

根据公布的数据,2007年印尼化工原料产能为3767万吨,2008年增加到3824万吨,同期化工原料出口也从520万吨增加到563万吨。此外,印尼2007年从外国进口化学原料370万吨,2008年增加到380万吨。

印尼北塔米娜(国家石油)公司销售和商务副经理哈农·布迪亚说,该公司计划2010年进口240万吨液化石油气,目前已与Petredec公司签订了120万吨液化石油气的采购合同。中国石油公司预测,今年印尼对液化石油气的需求将达到4338776吨,其中307.7万吨将用于满足国内对补贴液化石油气的需求。

3.印尼政府将限制煤炭出口。

印尼矿业和能源部部长普尔诺莫·波尔诺莫(pur nomo Poernomo)2009年曾表示,印尼政府计划在2010年将煤炭出口限制在1.5亿吨,以满足未来国内不断增长的煤炭需求。政府与煤炭企业签订的相关合同中增加了对煤炭出口的限制。

近年来,国内发电和水泥行业发展迅速,使得印尼对煤炭的需求不断增加。特别是随着印尼万千瓦电站规划项目的逐步完成,电站对煤炭的需求将增加到每年6500-7000万吨。印尼官方预计2010年煤炭产量为2.6亿吨,其中1.7亿吨用于出口,超过限额,而国内供应量为9000万吨。这7230万吨中,约80%将用于燃煤发电。

4.印尼政府将确保向中国出口天然气,并加强与中国在油气开发领域的合作。

印度尼西亚矿产和能源部长Poernomo Yusgiantoro于2009年3月27日在雅加达表示,他将确保向中国福建省正常出口液化天然气。

据印尼《国际日报》7月23日报道,位于印尼西巴布亚省的唐古天然气项目于今年7月初正式投产。一艘装载15万立方米液态天然气的油轮将于7月24日起航,这将是汤古项目生产的天然气首次供应中国福建省。印尼能源和矿产部官员2009年7月22日表示,东古气田2009年可以出口56辆罐车的天然气,每辆车的装载能力为15万立方米的液态天然气。这56辆罐车中有17辆正在向中国福建省供气,以满足双方签署的每年向福建省供应260万吨天然气的合同要求。报道称,天然气的销售价格按照双方约定的价格执行,但交易价格可以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每四年调整一次。

近年来,中印两国政府和企业在油气行业上下游的合作日益密切。中国国有石油公司和一些私营公司积极参与印尼油气勘探开发,积极参与相关招标活动,加大了对印尼石油的上游投资。两国的下游合作也呈现出双赢的局面。印尼当地自治echo组织(GOD)多次敦促中国企业扩大投资,积极引进中国相关设备和技术,运营荷兰殖民时期废弃的老油井(包括1970年前建成并一度投产的油井)。据统计,这种老油井有10833口,分布在印尼的83个县,大部分都有可能在技术处理后恢复商业生产。此外,中国的天然气管道建设设备也进入了印尼市场。

5.印度尼西亚的石油和天然气管理机构将推出新的规定,以提高管理效率。

2009年5月,印尼上游油气管理组织主席普利奥诺在印尼石油协会年会上表示,油气管理组织将在近期出台法规,减少官僚程序,以吸引投资者。

普利奥诺表示,新规定的内容将包括外国人工作许可的延期以及项目运营和预算的审批。以前外国人只能申请一年的工作许可,以后可以延长到三年。以前项目工程和预算的审批需要油气管理机构主席签字,以后要下属部门经理签字。他解释说,石油和天然气管理机构总共有大约140-150份“产品分成合同”。如果都是代理董事长签字,时间会比较长,改由部门经理签字,可以大大缩短审批时间。

6.东盟签署新的“石油安全协议”

2009年3月1日在泰国举行的第14届东盟峰会上,包括印尼政府在内的东盟各国首脑共同签署了新的《东盟石油安全协议》(APSA)及其附件《紧急应对措施》,以确保该地区石油资源的独立性以及在紧急情况下石油和石油产品的安全。该协议将取代1986年在菲律宾签署的旧的东盟石油安全协议。据统计,东盟的石油储量为220亿桶,天然气227万亿立方米,煤炭460亿吨,水电2340亿瓦,地热能200亿瓦。

7.印尼将出台油气勘探成本回收新规。

2009年4月,印度尼西亚政府对石油和天然气行业的成本回收程序做出回应,并宣布已经起草了一项新的法规。新法规将重新定义一些下游成本组成部分,以取代上游部分,成本回收将受到限制,从而减少国家支出。在其他方面,天然气管道和LNG出口终端将被重新定义为下游部分,不会从上游支出中扣除。有官员表示,这一调整将纳入油气行业新规,包括税法在内的其他法规也将同步更新。新法案将对油气勘探和开发投资产生不利影响。

然而,2009年底也有报道称,印尼政府将暂时不限制油气勘探和生产活动的成本回收。印尼矿业与能源部部长达尔文·萨赫迪·沙勒(Darwin Sahdi Shale)在主持“2010年油气与矿业展望”研讨会开幕式后表示。"我们决心不限制成本回收."尽管如此,他也要求施工承包商合理计算成本,哪些费用属于成本,哪些不能计入成本,必须更详细地计算成本。关于这一决定,他已经与财政部长进行了磋商,稍后将提交国会审议。“我问过财政部长,没问题,但如果合理,我会和国会沟通,因为这件事令人担忧。”然而,这些只是文字。成本回收是否会受到限制,还得等到新规正式颁布。

8.印尼在2014年之前不会重新加入石油输出国组织

据印尼媒体2009年12月31日在雅加达报道,印尼上游油气监管机构BPMigas的负责人在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表示,印尼在未来5年内不会重新加入石油输出国组织。

印度尼西亚自1962年以来一直是石油输出国组织的成员,但自从几年前因为国内需求的增长而成为石油净进口国以来,印度尼西亚长期以来一直不愿离开,但一直不清楚何时选择离开。在2008年5月5日举行的部长级会议上,印尼决定从石油输出国组织撤军。在2008年的石油输出国组织会议上,印尼正式宣布从2009年起暂停石油输出国组织的正式成员资格。在会后的新闻稿中,印尼声称可以在不久的将来重新加入石油输出国组织。印尼重新加入石油输出国组织的决定将受到国内石油生产水平的影响。如果印尼的石油产量超过国内需求,印尼将重新加入石油输出国组织,但BPMigas的负责人表示,印尼国内的石油需求在2014年之前无法得到满足,因为印尼在2014年之前每天只能生产101万桶石油。

三。矿业投资情况

上世纪末到本世纪初,由于亚洲金融危机和印尼矿业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部分矿业法律法规相互矛盾;改革进程混乱;以及劳工和土地纠纷的增加;严重的非法开采等问题,印尼的矿业投资大幅下降。1997年,印尼矿业投资高达26亿美元,1999年降至14亿美元,2002年仅为6300万美元。

近年来,由于国际矿产价格的大幅上涨和印尼政府的一些鼓励政策,印尼矿业投资形势较本世纪初明显好转,矿业投资正在逐步增加。2005年,印尼在固体矿产和地热开发方面的投资总计9.45亿美元,2006年增加到13.607亿美元,2007年也略有增加。

近两年,在矿产勘探方面的投资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2007年达到9460万美元,比2006年增长了57.9%,约占太平洋和东南亚地区总额的22%,比2006年增长了一个百分点。2007年6月,印尼能源和矿产资源部副部长R. Sukhyar在第七届亚太矿业大会的矿业政策报告中预测,2008年印尼矿业投资(国内和国外投资)将达到162.2亿美元,其中固体矿产和地热开发投资14.3亿美元,石油和天然气投资147.9亿美元。

2009年,印尼上游油气组织(BP-Migas)预测,2010年,上游油气业务部门的投资为159.9亿美元,其中136.28亿美元用于生产,其余23.6亿美元用于勘探。今年对上游油气业务领域的投资远高于2009年的108.74亿美元和2008年的120.96亿美元。上游油气组织(BP-Migas)主任布里约诺表示,去年油气投资下降的原因是投资效率降低和未批准项目的推迟。印尼2009年共钻73口油气井,现在已有33口井产出油气,即勘探成功率达到46%,高于通常的20-30%。

此外,印尼政府在2009年底公布的油气长期发展计划中透露,未来5年(2010-2014年)将在油气领域吸引312亿美元投资,发展油气基础设施。其中,216.8亿美元(占总投资的69.49%)将用于LNG和LPG项目开发、LPG炼制、LPG接收站和居民燃气管网建设。其余95.2亿美元(占总投资的30.51%)用于开发石油开采和炼油项目。2010年,政府的目标是投资29.4亿美元。2011年,政府预计投资额将增加到31.8亿美元,增长率为7.99%。投资在2013年达到105.7亿美元的峰值,是2012年(43.2亿美元)的两倍多。

目前正在实施或计划实施的主要非能源矿业项目包括:印度投资者Nalco将投资40亿美元在印度尼西亚南部的丹戎不碌建造一座铝加工厂。预计工厂年生产能力将达到50万吨,2013年投产。印度尼西亚多金属公司(Antam)将与来自欧洲和日本的三家公司合作,在北马鲁古的哈尔马赫拉投资建设一座大型镍冶炼厂。预计投资46亿美元;中国镍控股公司将通过其在印度尼西亚的子公司曼丹钢铁公司投资10亿美元在楠格省建设钢铁生产和建设项目。根据曼丹钢铁公司的投资计划,2010年至2012年,南迦省的钢铁投资项目将分三期进行,初期投资2.2亿美元,年产钢50万吨。到2012年,其投资价值将达到10亿美元,年产量将达到300万吨。力拓计划投资的Lasamphala镍矿开发项目仍在规划中,初步计划投资10亿美元。如果可行性研究和勘探结果令人满意,该公司的投资可能增加到20亿美元。该项目位于印度尼西亚苏拉威西岛,计划年产镍4.6万吨。2009年新矿业法的出台对本项目有一定影响。以前的工作合同开发系统很受大型矿业公司的欢迎,被一个更短的采矿许可证所取代。虽然细则需要在新的矿产开采法颁布后进一步明确。目前,印尼力拓公司还没有放弃这个镍矿项目。南钢将在印尼楠格省建设年产100万至200万吨的铁砂加工厂。计划总投资10亿美元。

此外,一些能源和矿产加工项目也将启动。例如,2009年6月,日本三菱化学公司表示,将在加拿大东部建设一座以煤炭为原料的石油化工厂,总投资约15亿美元。目前三菱已经完成可行性研究,正在等待印尼政府在基建和税收方面给予支持。2009年6月,印尼北塔米娜国家石油公司表示,将与伊朗国家石油公司(NIORDC)和马来西亚双塔国家石油公司联合在印尼万丹省Bojanegara建设一座大型炼油厂,设计加工能力为每天30万桶原油,投资40亿美元,其中印尼和伊朗各占40%股份,马来西亚占20%股份。波尼卡拉炼油厂所需的原油将由伊朗供应,伊朗承诺届时每天供应15万桶原油,不足部分将从利比亚进口。北塔米娜公司已经与利比亚相关机构签署了原油供应协议。据北塔米娜公司高管介绍,波查尼卡拉炼油厂将于2012年投产,产品包括汽油、柴油、燃料油、航空空燃料油、液化石油气(气)、炼焦煤、含硫产品及其他石化产品。

2009年新矿业法出台后,矿业管理混乱的局面得到了明显改善。但是有些还不够清楚。包括矿山投产五年后如何减少外资对当地公司的股权。政府相关税费如何调整?矿业未来发展存在更多不确定性。对投资者的决策有很大的负面影响。但从目前的发展趋势来看,采矿业仍是政府重点扶持的行业,尤其是下游行业,未来几年将会有较大提升。随着矿业法细则的颁布,立法体系将更加清晰。更多国际资本将进入印尼矿业。

主要参考资料:

1.Tony Sitathan,《印度尼西亚矿业法中的漏洞》,《亚洲时报》东南亚版,2009年4月9日,http://www.atimes.com/atimes/Southeast_Asia/KD09Ae02.html

2.Tetta Amelia,印度尼西亚的新MINERBA法律1

http://www . roosdionalowfirm . co . id/pdf/New _ Mining _ Law _ for _ lpu . pdf

3.印尼新矿业法未能消除疑虑——调查,http://www.aseanaffairs.com/indonesia

4.中国商务部网站

5.中国-印尼经贸合作网,2009年12月4日

6.中国石油石化工程信息网,201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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