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非金属矿山企业成本管理,明确成本支出范围,统一成本计算方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财政部制定的《国营工业和交通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国营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以下简称《核算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成本管理必须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经济责任,讲求经济效益。
第三条企业应当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实施全面成本管理,使各项经济工作受到有效监督和控制。
第四条成本管理的基本任务是通过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充分发挥成本管理的功能,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不断挖掘潜力,努力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全民所有制非金属矿采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成本支出范围
第六条下列费用可以计入成本:
(一)生产经营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零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材料的原价,以及运输、装卸、整理费用。
(二)按产量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租赁费和维护费。
(三)企业内部科研机构为进行科学研究、技术攻关和新产品试制而发生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费用,以及购买样品样机和通用检测仪器的费用。
用于会计电算化的计算机购置费,应由企业生产发展基金解决。确有困难,单个系统在五万元以下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分期摊入成本。
(四)按国家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原材料节约奖、合理化建议奖和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
(五)按规定比例提取的工会经费和列入成本的职工教育经费。
(六)生产过程中的巷道掘进工程和露天开采的剥离开拓工程所发生的材料、人工和费用。
准巷道、运输巷道、通风巷道、溜井、斜井、硐室的开挖和延深,露天矿的开挖和延深,轨道的延深,排土场的扩建,沟井的延深等支出。应当列入专项工程,“维修费”不得列入成本。
(七)废品损失、残次品损失、产品“三包”损失、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坏账损失。
(八)财产和运输保险费、合同和契约公证费、鉴定费、专有技术转让费、使用费、咨询费、生产过程中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排污费。
(9)流动资金贷款利息。
(十)销售机构销售产品的广告费、包装费、运输费和管理费。
(十一)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消防费、检验费、仓储费、展览费、商标注册费、冬季取暖费、劳动保护费和其他管理费用。
(十二)停工期间支付的工资、福利等费用。
(13)对于在生产过程中毁坏而未被国家征用的土地,所支付的土地损失补偿费可计入生产成本或分期计入生产成本。
(十四)经财政部门批准进入成本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下列费用不准进入成本:
(一)基本建设投资和各种专项基金中应支出的费用;
(二)应在企业利润中开支的奖金;
(3)基建和专项贷款利息(政治部另有规定除外),流动资金贷款罚息,以及各种赔偿金、滞纳金、违约金、罚款;
(四)超过国家规定开支标准的一切费用和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一切费用。
第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法》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有权拒绝任何机关和单位的各种摊派。
第三章基础工作
第九条企业必须在矿长、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的领导下,组织各职能部门做好定额管理、财产物资清查、计量验收、出厂计划价格、原始记录等成本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十条企业应当根据近期达到的水平,制定原材料、燃料、工具、工时、设备利用率、资金占用、费用等各项平均先进定额,实行定额管理制度。
额度确定后,年内一般不会变动。有关单位和部门必须定期检查定额完成情况,保证定额的实现。
第十一条企业必须建立计量验收制度,设置完备的计量检测仪器,对生产过程中的各种消耗、材料收发、收发、退货等进行严格的计量检测,为成本核算提供正确的数据。
企业的计量验收工作应有专人负责,加强对各种计量仪器仪表的维护,定期进行维护和校准,使其准确无误。
第十二条企业的各项财产和物资必须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盘点,做到账物相符。
第十三条为便于企业内部经济核算和成本计算,工厂必须制定材料、工具、配件、水、电、蒸汽、半成品和劳务的计划价格。
工厂计划价格的制定要经过认真的调查、计算,力求合理。一旦确定,就必须严格执行,年内一般不会更改。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认真填写产量、质量、原材料、电耗、设备运转、工时利用、产品转移、产成品入库等生产环节的原始记录。,并提供完整准确、责任明确的信息。
原始记录的格式由企业计划统计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制定,力求简单易行。
第四章成本管理责任制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厂长领导下的分级成本管理责任制。
第十六条厂长、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的成本管理职责,按照《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五条执行;
第十七条生产、计划、供销、技术、质检、设备、劳动等职能部门对成本管理的职责,按照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执行,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分明、奖惩分明;
第十八条企业财务部门的成本管理责任制是:
(一)制定企业成本管理制度
(二)参与制定各种定额和计划价格:
(3)编制全厂财务成本计划,并分解落实到各基层单位;
(四)检查和考核成本计划的执行情况;
(5)组织成本核算,指导车间成本管理和成本核算;
(六)预测、控制、监督和分析成本。
第五章成本计划与控制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按照经济体制授予的权限,编制年度生产财务计划和成本计划,确立生产、财务和成本目标。
第二十条企业制定成本计划,必须深入调查研究,掌握资源、价格、科技发展、品种、销售、质量等市场信息,分析产品和成本的竞争力。
第二十一条成本计划既要达到先进的指标和有效的措施,又要注意留有余地,力求以最少的成本取得最理想的经济效益。
第二十二条企业成本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生产成本预算;
(2)所有商品的单位成本;(列出可比产品和不可比产品);
(3)主要产品的单位成本;
(4)车间费用和企业管理费预算;
(五)书面说明(包括增产节约的技术组织措施和计划);
第二十三条成本计划一经批准,企业会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指标分解,层层落实到各职能部门、车间班组乃至个人,确保成本计划的完成。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采取定额控制、预算执行、支出审计等措施,严格控制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应从消耗和采购成本两方面控制企业的材料成本;工资支出应从工时定额和工资基金两方面控制;综合费用的日常控制按费用性质和使用单位进行管理,财务部门根据预算监督执行。
成本管理和控制要有群众参与,专业核算和群众核算相结合。
成本是成本控制的有效手段,企业应创造条件积极实施。
第六章成本核算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设置六个成本项目进行成本核算:材料、燃料动力、工资福利费、生产掘剥费、车间费用和企业管理费。内容如下:
(一)材料:指用于生产的主要材料和有助于形成产品的辅助材料;
(二)燃料和动力:指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燃料和动力;
(3)工资及福利费:指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职工工资和工资津贴,以及按规定比例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和原材料节约奖;
(4)生产采掘剥离费:指露天矿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采掘延期费和剥离费;
(5)车间费用:指生产车间为管理和组织车间生产而发生的各种费用;
(6)企业管理费:指企业各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全厂生产而发生的各种费用。
第二十六条非金属矿产矿山企业成本核算对象是指:石棉、石膏、滑石、石墨、云母、金刚石、蛭石、瓷土等直接选自天然矿床的产品。
第二十七条根据非金属矿山企业规模大、重复、连续生产的特点,企业可以采用简易方法计算产品成本。有加工车间的企业可以根据各自的生产特点,确定适当的方法计算产品成本。
企业应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当月产成品的数量和实际消耗量计算产品成本。不得用计划成本或预计成本代替实际成本。
第二十八条成本计算程序是:
(一)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二)根据各成本对象的品种,建立成本计算表;
(3)按各种品种和成本项目归集和分配各种生产费用;
(4)计算产品的总成本;
(5)计算单位成本。
第29条材料的收集和分发
(1)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材料成本包括原材料和主材、辅助材料、备件、外购半成品、包装材料、低值易耗品等。
企业产品生产所使用的材料,应根据领料凭证或当月材料发出汇总表的不同用途进行汇总。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燃料,分别计入“材料”、“燃料、动力”成本项目;几个成本对象分摊的材料成本,要按照合理的标准进行分配;一般消耗材料应根据购置部门和用途,计入“车间费用”和“企业管理费”的有关项目。
(2)材料成本必须按实际成本计算。外购材料的成本包括买价、运杂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整理、挑选费用等。自制材料成本包括制造过程中消耗的材料、工资等费用,不承担企业管理费。外加工材料成本包括加工耗用材料的实际成本、往返运输费和加工费。
(3)如果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必须在每月月底调整为实际成本。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之间的差异,应根据材料类别和当月或上月的实际差异率按月分摊。
如果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日常核算,可以选择先进先出、加权平均、移动平均、批次实际等方法中的一种。
第三十条燃料和动力费用的收取和分配
企业的电力成本应按计量仪表记录的实际消耗量进行分摊。产品直接消耗的动力成本应计入“燃料动力”成本项目,能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应直接计入;不能直接纳入的,应当按照合理的比例进行分配和纳入。照明用电应计入“车间费用”和“企业管理费”的有关科目。
自制电力企业或外购电力通过企业改变电压的,通过辅助生产核算费用。
第三十一条工资和福利的收取和分配。
企业应当根据完整的工资计算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归集工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
直接从事产品生产的工人和绞车工、电工、安全员及其他与矿区工人上下班的工人的工资及福利费,应直接计入“工资及福利费”成本项目;车间、矿区和企业的管理干部以及不直接参与生产的工人的工资和福利费,应列入“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的有关项目。
幼儿园工作人员、医务人员、理发店工作人员的工资应由职工福利基金支付;学校离退休人员、长期病假人员和职工子女的工资应计入营业外支出,不计入成本。
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工资增长费用在销售科目中反映。
第三十二条生产采掘剥离费的收取和分配
为保持成本计算的平衡,企业应根据年度采掘设计的采掘剥采比,合理确定每月应分摊(计提)的采掘剥采费。
企业不得以随意增加或减少掘进剥离费的分摊(代扣)额作为调节成本的手段。
第三十三条其他费用的收取和分配;
(1)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和按产量提取的维护费,应按规定标准按月提取,按使用部门计入“车间费用”和“企业管理费”。
固定资产大修理按规定的提取率按月提取,计入“车间费用”和“企业管理费”的有关项目,实际发生的大修费用在提取的大修基金中列支。中小修理费可根据实际支出一次或分次计入“车间费用”和“企业管理”的相关项目。
固定资产大修理和中小修理的划分,应按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使用的低值易耗品应按照《国营工业和交通运输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一次或分次摊销,并建立相应的账卡,加强低值易耗品的实物管理。
(三)企业一次支付、分期摊销的费用,应当列为待摊费用,按月摊入成本。本月提取的,以后月份应支付的费用列为预提费用,计入本月成本。
待摊和预提费用必须按财政部会计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作为调整成本的手段。
(4)车间费用和企业管理费按照规定的明细项目归集,直接计入应由某一产品单独负担的车间费用;不能直接计入的车间费用和企业管理费,应通过合理的分配方式和标准在产品之间进行分配。分配方法一般有:按生产工人工资、按生产工人工时、按机器工时、按消耗的原材料数量或成本、按直接成本、按产品产量。分配办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5)车间费用明细如下:
1.工资:指车间全体人员的工资(不包括生产工人);
2.职工福利基金:指按规定提取的车间职工福利基金;
3.折旧费:指车间使用的固定资产按规定比例计提的折旧费和按产量计提的维护费;
4.修理费:车间固定资产按规定发生的大修理基金和定期修理费用,低值易耗品的修理费也包括在本项目内;
5.办公费用:文具、印刷、邮电、办公用品等办公费用。用于车间;
6.水电费:指车间因用水、用电而支付的费用。直接计入产品成本的动力费用不计入本项目;
7.采暖费:指车间支付的采暖费;
8.租赁费:指车间支付的采暖费;
9.机器材料消耗:指车间为维护生产设备所消耗的各种材料(不包括修理和劳动保护材料);
10.保险费:指车间承担的财产和材料的保险费;
1.低值易耗品摊销:指车间使用的低值易耗品的摊销费用;
12.劳动保护费用:车间内发生的各种劳动保护费用,如安全装置、卫生设备、通风设备、工作服等。,不构成固定资产。不包括增加固定资产的劳动保护措施;
13.在制品的盘亏和毁损:指基本生产车间按规定报经批准的产品成本所承担的在制品的盘亏和毁损,在制品的盘盈从本项目中扣除;
14.其他:指不能计入上述项目的各种车间费用。其中,金额较大的费用应在本项目下增加“其中:×××”单独反映。
(6)企业管理费明细项目如下:
1.工资:指管理部门员工的工资;
2.冬季取暖津贴:指支付给员工的冬季取暖津贴;
3.职工福利基金:指按规定提取的管理部、福利部职工福利基金;
4.工会经费:指企业按规定拨交的工会经费;
5.失业保险费:指企业按规定比例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6.职工教育经费:指按规定列入成本的企业职工各项培训费用;
7.折旧费:指企业管理部门和福利部门按规定比例使用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8.修理费用:指管理部门按规定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费用和经常修理费用。管理部门使用的低值易耗品的修理费也包含在本项目中;
9.排污费: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排污费。从征收排污费后的第三年起,企业征收的超额排污费和罚款在企业留利中支出,不在本项目反映;
10.办公费:指文具、印刷、邮电、办公用品等的办公费。管理部门的;
11.水电费:指管理部门对用水、用电所支付的水电费;
12.采暖费:指管理部门缴纳的采暖费;
13.试验和检验费:指对材料和产品进行试验、分析和检验所发生的费用。应包括工厂实验室和检验部门消耗的材料,以及委托外部检验和试验时支付的费用;
14.设计图纸费:指生产设计部门的日常开支,包括技术部支付的图纸费和委托其他单位的设计图纸费;
15.新产品试制费:指企业在试制过程中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设计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试验费,以及样品、样机和通用试验手段的购置费。销售样品和样机的收益应在本项目中扣除。销售用新产品试制费购买的样品和样机所取得的价款,如果当年没有试制任务,也应在本项目中核销。
16.技术研究费:指企业内部科研机构所需的费用和按规定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应列入成本的费用;
17.租赁费:指管理部门从外部临时租用各种固定资产和器具的租金,按规定在成本中列支;
18.差旅费:指员工因公外出的各种差旅费和当地交通费,以及按规定支付的员工及其家属的外派费用;
19.会议费:指企业为举办会议按规定支付的各种费用,包括:会议伙食补助费、会议公杂费、住宿费、场地租赁费、会议交通费等。
20.外宾招待费:指为接待外宾按规定支付的各种费用;
21.业务招待费:指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按照规定支付的招待费;
22.境外人员费用:指企业职工因出国学习、签约、培训等支付的各种费用。按规定;
23.保险费:指管理部和福利部承担的财产和物资的保险费;
24.运输费:指管理部门应承担的厂内、厂外运输人工费;
25.无形资产摊销:指企业按照规定的使用寿命分期摊入成本的无形资产的摊销额;
26.低值易耗品摊销:指管理部门使用的低值易耗品摊销费;
27.仓库费用:指在仓库储存、整理材料和产成品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28.产品“三包”损失:指企业因产品实行三包而发生的费用和损失;
29.坏账损失:指企业经批准核销的坏账损失;
30.降价处理积压物资损失:指企业处理积压物资,按规定计入成本的降价损失;
31.材料和产品的盘亏、毁损:指已按规定报经批准的产品成本扣除盘盈后所承担的材料和产品的净损失;
32.警卫消防费:指企业警卫和消防部门的维护费和日常开支;
33.利息费用:指企业按照规定支付的应计入成本的利息扣除利息收入后的净额。企业批准发行的内部债券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足支付的债券利息,相当于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的部分也计入本项目;
34.税费:企业按规定应缴纳并计入成本的各种税费,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等。
35.上级管理费:指企业按规定支付的上级管理费;
36.其他:指不能列入上述项目的各种企业管理费。其中,金额较大的费用应在本项目下增加“其中:×××”单独反映。
第三十四条辅助生产核算
辅助生产车间是为企业的生产车间和管理部门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车间。发生的生产成本,包括本车间的直接费用和材料、工资等费用,以及从其他辅助生产车间转移过来的费用,应根据不同的车间和所提供的产品、作业、服务的种类进行归集。
辅助生产车间为基本生产车间和企业管理部门提供的产品、服务和作业不承担企业管理费。但是,对外单位、企业建设单位、专项工程和福利机构提供的产品、经营和服务,应当承担企业管理费。
辅助生产车间的人工和作业费用,按照提供的人工和作业费用分摊给受益单位。辅助生产车间提供的服务应通过合理的分配方式相互分配。到了月底,一般就没有余额了。
第三十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完工验收入库的产成品数量计算产成品成本。
在简单法下,产品的总成本是没有产品的企业的成本对象所收集的成本。有现有产品的企业,应将现有产品折算成等量产出,计算现有产品成本。
企业在同一生产过程中生产的同一品种、不同等级产品的单位成本应当相同。
第三十六条采用分步计算法计算原矿加工产品成本的企业,应当计算每一步的产品成本。
当采用综合结转法时,为了反映成本的原始构成,除自产原矿作为原料不进行降低外,其他各步骤都应进行成本降低。
第三十七条产品销售成本的核算
产品销售成本包括生产成本、销售成本和按规定计入产品销售成本的其他费用。
销售费用是指在销售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费、运输费、广告费和专门机构的经常性费用。不包括负责销售的职能部门的经常性费用。
当月发生的所有销售费用由当月销售的产品承担。
销售产品的生产成本结转必须按照规定的方法计算。采用实际成本核算的企业,可以选择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分批实际法中的一种。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应按月分配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第七章成本评估与分析
第三十八条产品成本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主管部门和企业应对成本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内容如下:
(一)可比产品的成本降低率,其公式为:
产品的实际年实际单位成本
(2)总产品成本降低额,其公式为:
(本期各种产品实际产量×本期各种产品计划单位成本)-本期所有产品实际成本。
第三十九条企业必须在成本核算的基础上,建立各级内部成本分析制度。全厂成本分析每季度进行一次,由厂长总会计师主持,财务部提供;车间成本分析每月进行一次,由车间主任主持,车间成本员提供;各专业职能部门应对集中指标进行专题分析。
第四十条成本分析的内容:
(一)生产成本计划执行情况的评价;
(2)所有产品(包括可比和不可比产品)成本计划完成情况分析;
(3)主要产品单位成本分析;
(4)车间费用和企业管理费分析。
通过各个层面的分析,揭示成本升降的原因,寻求进一步降低成本的途径。对于分析出的问题和矛盾,要责成相关部门限期解决,并在下次成本分析会上汇报解决问题的效果。
第四十一条在成本分析的基础上,必须搞好各级成本考核,对生产车间、矿区、职能部门乃至岗位的成本和成本管理中的失误进行认真的考核和奖惩。
第四十二条必须在有关部门的协助下,开展技术经济分析和成本分析相结合的分析工作,以提高经济效益和企业管理质量。
第八章监督和奖惩
第四十三条企业的成本管理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审计、财政、税务、物价等机关的监督检查。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消极敷衍和故意刁难。
第四十四条企业应当完善成本管理中的审计制度,设立审计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成本计划、支出范围、计算方法等进行内部审计。确保成本的准确性。
第四十五条企业财务人员应当履行成本管理和监督的职权,并负责处理日常业务。任何人不得阻挠和刁难财务人员正常行使职权,更不得打击报复。
第四十六条对模范执行本条例,并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者,应由企业根据情况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检举、揭发违反本条例和财经纪律的行为,经调查核实的;
(二)有效抵制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避免重大损失和浪费的;
(三)完成成本计划成绩显著者;
(四)改善成本管理,实现管理现代化,促进成本降低计划的完成;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损失大小和责任大小,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严肃处理。
(一)擅自提高支出标准、扩大支出范围的;
(二)任意摊派费用,挤占和截留国家收入的;
(三)弄虚作假,虚报成本费用的;
(四)管理不善,决策失误,措施不当,造成严重损失和浪费,致使成本大幅增加;
(五)玩忽职守,牟取暴利,化大公为小公,挥霍国家资产,增加成本;
(六)利用职权强迫或指使他人违规,打击、报复、抵制举报人的。
第四十八条总会计师、会计人员知法犯法,对违法行为不抵制、不报告的,与直接责任人员同时受到处分。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材料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本规定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经济金融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