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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流资产又曝监管措施 子公司曾因信披违规收警示函

暖流资产又曝监管措施 子公司曾因信披违规收警示函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25日讯 今日,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网站公布了关于对西藏暖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暖流资产)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13号),公告落款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 

  公告显示,西藏证监局于2020年10月10日对西藏暖流资产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西藏暖流资产存在未及时更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从业人员管理平台投资总监信息的情况,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决定对西藏暖流资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资料显示,西藏暖流资产成立于2014年5月30日,所涉足的金融领域包括债券、股票、股权投资、投资银行、企业金融咨询、理财咨询、另类投资等,目前管理规模20~50亿。 

  西藏暖流资产为知名私募暖流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暖流资产)的全资子公司,暖流资产成立于2011年12月5日,是一家专注于固定收益市场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规模50~100亿。 

  2021年8月,暖流资产曾被天津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经查,暖流资产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季度报告的行为。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西藏暖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13号 

  西藏暖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10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公司存在未及时更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从业人员管理平台投资总监信息的情况,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西藏证监局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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