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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洋健康全资子公司被责令改正 销售劣药板蓝根颗粒

澳洋健康全资子公司被责令改正 销售劣药板蓝根颗粒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26日讯 近日,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004号)显示,江苏澳洋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规定的行为,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江苏澳洋医药物流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板蓝根颗粒,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对江苏澳洋医药物流有限公司没收违法销售的板蓝根颗粒(批号:2103111)536盒,没收违法所得2784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7月15日。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江苏澳洋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为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澳洋健康”,002172.SZ)全资子公司。

  澳洋健康2021年年报显示,江苏澳洋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为公司下属现代医药流通企业,为华东地区大型单体医药物流企业,GSP标准的仓储总面积32000平方米。通过B2B模式,向下游客户配送药品、器械等。江苏澳洋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业务性质为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的批发销售,公司持100%比例股份,为同一控制下合并。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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