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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龙证券新疆分公司收警示函 营业部原负责人违规炒股

华龙证券新疆分公司收警示函 营业部原负责人违规炒股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26日讯 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了关于对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及关于对赵明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经查,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所辖乌鲁木齐澎湖路证券营业部原负责人赵明存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等违法违规问题。上述问题反映该分公司内部监督管理不足,未能有效防范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新疆证监局决定对该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赵明在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红山路证券营业部、乌鲁木齐澎湖路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未能严格规范自身执业行为,存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违规操作客户证券账户的行为。 

  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十条第二款,《证券法》(2015)第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新疆证监局决定对赵明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官网显示,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18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综合类全牌照证券经营机构,注册资本63.35亿元。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五十一条:证券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不能履行职务或者缺位时,公司可以按公司章程等规定临时决定符合第八条规定的人员代为履行职务,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注册地派出机构报告。 

  公司决定的人员不符合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可以责令公司限期另行决定代为履行职务的人员,并责令原代为履行职务人员停止履行职务。 

  代为履行职务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选聘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长、总经理。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经查,你分公司所辖乌鲁木齐澎湖路证券营业部原负责人赵明存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等违法违规问题。上述问题反映你分公司内部监督管理不足,未能有效防范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分公司应完善内部管理、加强从业人员管控、及时消除风险隐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

  2022年7月21日 

  关于对赵明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赵明: 

  经查,我局发现你在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红山路证券营业部、乌鲁木齐澎湖路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未能严格规范自身执业行为,存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违规操作客户证券账户的行为。 

  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十条第二款,《证券法》(2015)第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于2022年8月10日上午10:30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新疆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

  2022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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