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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生产许可证制度的法律是什么(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法律)

煤炭生产许可证制度的法律是什么(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法律)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nbsp& nbsp(1994年12月20日& nbsp国务院):& nbsp& nbsp& nbsp第一章总则:& nbsp& nbsp& nbsp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炭生产行业管理,促进煤炭安全生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煤炭资源的煤矿企业,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不得从事煤炭生产。 第三条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 nbsp& nbsp& nbsp第二章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条件第四条国有煤矿企业和外商投资煤矿企业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nbsp(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 nbsp& nbsp& nbsp(二)有批准的采矿设计;& nbsp& nbsp& nbsp(三)矿井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生产系统符合国家煤矿安全规程,完善可靠,并依法通过验收;& nbsp& nbsp& nbsp(四)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 nbsp& nbsp& nbsp(五)瓦斯检查员、采煤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持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的作业资格证书;& nbsp& nbsp& nbsp(6)矿井上、下、内外调度通讯畅通;& nbsp& nbsp& nbsp(七)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 nbsp& nbsp& nbsp(八)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证明;(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国有煤矿企业和外商投资煤矿企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二)有批准的采矿设计或者采矿方案;(3)矿井生产系统符合国家煤矿安全规程;(四)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五)瓦斯检查员、采煤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持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的作业资格证书;(6)矿井上、下、内外调度通讯畅通;(七)有井巷工程控制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八)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九)有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证明;(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nbsp& nbsp& nbsp& nbsp第三章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程序第六条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下列煤矿企业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管理: (一)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煤矿企业;(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煤矿企业;(三)外商投资煤矿企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管理。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申请煤炭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煤矿企业申请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向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和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 & nbsp& nbsp& nbsp煤炭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煤矿企业提交的申请及相关文件、资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核。 审查合格后,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不得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但应当书面通知煤矿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煤炭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 第十条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与煤矿企业的生产服务年限相同。 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个月前向原煤炭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第十一条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应当向煤炭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缴纳许可证费。 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 nbsp& nbsp& nbsp& nbsp第四章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实行年度检验制度。 煤矿企业应当接受煤炭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煤炭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颁发煤矿企业煤炭生产许可证后,应当及时向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报送备案材料。 第十五条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发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煤炭生产许可证不适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 nbsp& nbsp& nbsp第五章处罚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煤炭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或者其授权的煤炭管理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 (一)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煤炭生产的;(二)煤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煤炭生产的;(三)投入生产的煤矿企业经检查不符合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条件,且未按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四)伪造、转让或者冒用他人煤炭生产许可证的 第十七条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条件的煤炭企业应当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而未颁发的;(二)擅自向不具备条件的煤矿企业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的 第十八条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没收的收入,全部上缴国库。 & nbsp& nbsp& nbsp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公布施行前已经投入生产的煤矿企业,应当自本办法公布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补办煤炭生产许可证手续。 第二十条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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