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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自10月1日起50项钢铁产品不再实施进口商品检验

海关总署:自10月1日起50项钢铁产品不再实施进口商品检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决定对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对涉及非危金属材料及其制品、电子行业加工设备、干燥器设备及器具等87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的商品,取消海关监管条件“A”,海关对相关商品不再实施进口商品检验。


本公告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涉钢铁产品50项,详情如下:

附件: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调整表

序号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调整前监管条件

调整后监管条件

1

3924900000

塑料制其他家庭用具及卫生或盥洗用具

A

 

2

4818500000

纸制衣服及衣着附件(纸浆,纸,纤维素絮纸和纤维素纤维网纸制的)

A

 

3

7304111000

不锈钢制215.9mm≤外径≤406.4mm的管道管(石油或天然气无缝钢铁管道管)

A

 

4

7304112000

不锈钢制114.3mm﹤外径﹤215.9mm的管道管(石油或天然气无缝钢铁管道管)

A

 

5

7304113000

不锈钢制外径≤114.3mm的管道管(石油或天然气无缝钢铁管道管)

A

 

6

7304119000

其他不锈钢制管道管(石油或天然气无缝钢铁管道管)

A

 

7

7304191000

其他215.9mm≤外径≤406.4mm的管道管(石油或天然气无缝钢铁管道管铸铁的除外)

A

 

8

7304192000

其他114.3mm﹤外径﹤215.9mm的管道管(石油或天然气无缝钢铁管道管铸铁的除外)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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