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决定对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对涉及非危金属材料及其制品、电子行业加工设备、干燥器设备及器具等87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的商品,取消海关监管条件“A”,海关对相关商品不再实施进口商品检验。
本公告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涉钢铁产品50项,详情如下:
附件: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调整表
序号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调整前监管条件
调整后监管条件
1
3924900000
塑料制其他家庭用具及卫生或盥洗用具
A
2
4818500000
纸制衣服及衣着附件(纸浆,纸,纤维素絮纸和纤维素纤维网纸制的)
A
3
7304111000
不锈钢制215.9mm≤外径≤406.4mm的管道管(石油或天然气无缝钢铁管道管)
A
4
7304112000
不锈钢制114.3mm﹤外径﹤215.9mm的管道管(石油或天然气无缝钢铁管道管)
A
5
7304113000
不锈钢制外径≤114.3mm的管道管(石油或天然气无缝钢铁管道管)
A
6
7304119000
其他不锈钢制管道管(石油或天然气无缝钢铁管道管)
A
7
7304191000
其他215.9mm≤外径≤406.4mm的管道管(石油或天然气无缝钢铁管道管铸铁的除外)
A
8
7304192000
其他114.3mm﹤外径﹤215.9mm的管道管(石油或天然气无缝钢铁管道管铸铁的除外)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