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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一通三防”专项监察方案

煤矿“一通三防”专项监察方案

一、开展时间
2018年2月至5月。
二、监察对象
重点监察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复产复工矿井、以及近三年发生过瓦斯事故的矿井。
三、监察内容
(一)落实矿井通风管理规定情况。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是否建立通风管理制度、通风设施管理制度;通风系统是否完整;主通风机、防爆门是否按规定进行性能检测;采煤工作面是否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是否有违规串联通风情况;矿井生产能力、通风能力核定和通风阻力测定情况;通风、瓦斯检测仪表是否按规定使用、维护和校验;风门风窗等调节风量设施是否安全可靠;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是否采用三专供电,是否配备双风机、双电源;高瓦斯突出矿井制定并落实局部通风管理制度情况;高瓦斯突出矿井或开采易自燃煤层的采区是否设置专用回风巷;采空区密闭情况。
(二)落实瓦斯防治制度情况。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是否建立和落实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是否落实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和追究责任四项措施;是否建立通风瓦斯分析制度,对通风和瓦斯异常变化的,是否查明原因、采取措施;是否建立和落实瓦斯防治责任制等制度,瓦斯防治机构、人员、计划、措施和资金落实情况;矿井瓦斯检查制度;矿井瓦斯抽采管理制度。
(三)落实防突规定情况。突出矿井是否具备防突能力,是否按要求设立专门防突机构,人员配备、培训和考核是否达标,防突设备是否齐全正常;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以及非突出矿井升级为突出矿井的,是否按规定编制防突专项设计并按规定进行验收;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特别是突出煤层划分为非突出危险区域是否符合规定,经区域验证有突出危险的是否采取综合防突措施,无突出危险的是否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是否按照区域防突要求制定和实施区域防突措施并按规定报批;突出危险工作面是否按照规定实施局部防突措施,工作面防突措施及效果检验是否符合要求,施工中发现有突出预兆或发生突出的,是否立即停止作业,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煤矿企业对打钻、封孔、瓦斯抽采和防突效果检验等监督管理措施是否落实。
(四)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是否正常;传感器安设是否符合规定;甲烷等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控制断电范围的设置是否满足要求;是否存在人为造成传感器失效失真等弄虚作假现象;是否按规定使用、维护和管理安全监控系统,机房值班、传感器校验、监测报表、超限及故障处理等工作是否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是否满足要求。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工作落实情况。
(五)落实瓦斯等级鉴定办法情况。低瓦斯矿井是否按要求进行瓦斯等级鉴定;高瓦斯、突出矿井是否按规定测定瓦斯含量、瓦斯压力、抽采半径等参数;改扩建矿井改扩建完成前、资源整合矿井完成前是否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开拓新水平、新采区、采深增加超过50m、进入新的地质单元以及其他应当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是否进行鉴定;有瓦斯动力现象,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接近0.74Mpa,或者开采同一煤层的相邻矿井为突出矿井的,是否严格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并按规定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鉴定结果是否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六)落实矿井防灭火措施情况。是否建立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开采煤层是否进行自燃倾向性鉴定并向监管部门备案;开采容易自燃或自燃煤层的矿井,是否建立健全自燃发火预测、预报及管理制度,是否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是否建立自燃发火监测系统;是否编制预防采空区、巷道高冒区和煤柱破坏区自燃发火措施;井上下消防材料是否符合规定。
(七)落实煤尘防治措施情况。是否制定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粉尘检测情况;检测仪器是否正常使用、维护;作业场所是否采取综合防尘措施;煤尘爆炸性是否进行鉴定、备案;具有煤尘爆炸性的矿井安设隔爆设施情况;隔爆设施检查记录情况。
(八)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认为应当监察的其他内容。
四、组织方式
(一)各省级煤矿安监局组织驻地监察分局对所有正常生产建设和复工复产的突出矿井进行监察,对其它矿井进行抽查。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对部分省(区、市)进行抽查。
(二)贵州等12个瓦斯灾害较为严重的省(市)之间开展异地交流执法,具体为:贵州→湖南→重庆→江西→河南→四川→黑龙江→陕西→云南→安徽→吉林→山西→贵州。
五、有关要求
(一)开展异地交流执法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抽调专业技术力量组成检查组,每组3-5人,由局领导带队,抽查矿井数不少于5个,检查时间为7-10天。被抽查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主动联系,积极配合做好异地交流执法工作。
(二)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认真总结专项监察情况,每月填写煤矿专项监察执法情况统计表(附件1),并上报国家煤矿安监局。专项监察结束后,分析监察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一通三防”监察工作建议,形成书面报告,并汇总监察执法数据,填写煤矿专项监察执法情况统计表(附件1)和煤矿“一通三防”专项监察情况汇总表(附件2),于6月10日前连同电子版一并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
联系人及电话:魏 远,010-64464134;
电子信箱:weiy@chinasafety.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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