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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

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有毒作业危害的监察工作,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发生,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除矿山开采业以外的有生产性毒物危害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有毒作业危害分级工作实行企业、事业单位自检和专业检测机构检测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GBl2331—90《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每年进行一次生产性有毒作业分级检测建档,并将分级结果报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汇总后逐级上报。

无分级自检能力的企业、事业单位,应请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检测机构或劳动行政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分级检测。

 

第五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建立劳动条件分级统计报告制度,加强职业卫生监察工作,有计划、有目标地推动企业、事业单位改善劳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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