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购具有相应设计、制造资格的单位制造的压力容器,其产品必须附有制造厂的“产品质量证明书”和当地压力容器监检机构签发的“监检证书”。
(2)压力容器使用前必须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申领使用证,否则严禁使用。
(3)压力容器应根据设计要求装设安全泄放装置(安全阀、爆破片装置),其排放能力必须大于或等于压力容器的安全泄放量,以保证在其最大进汽工况下不超压。对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等安全附件要进行定期校验。
(4)气瓶充装单位应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5)氧气管道的管径、管材、阀门、法兰、敷设、压力试验应符合《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91)的要求。
(6)在役压力容器应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定期进行检验。对于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监督使用标准三级的压力容器,必须要在最近一次大修中治理升级;评定为五级的容器应按报废处理,决不能再继续使用;停用2年及以上的压力容器,需要重新启用时,要进行再次检验,确认合格后才能使用。
(7)液氧储罐设置安全阀和超压、超液位报警。
(8)根据设备特点和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每台压力容器的操作规程。操作规程中应明确异常工况的紧急处理方法,确保在任何工况下压力容器不超压、超温运行。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9)压力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严禁进行任何修理或紧固工作。
(10)液氧储罐采取防雷接地,避免遭受雷击引起爆炸。
(11)氧气储罐投入使用前须进行强度试验、气密性试验、除锈脱脂吹扫干净并在内壁涂好不燃防锈涂料。
(12)液氧储罐不准满罐,最大充装量为几何容积的95%。
(13)严禁液氧储罐的使用压力超过设计压力。
(14)液氧储罐采取防止日晒雨淋的措施。
(15)定期检查储罐保温措施,防止绝热功能丧失引起液氧储罐超压爆炸。
(16)液氧气化器设置安全阀。
(17)液氧泵与气化器间设安全保护联锁装置。
(18)液氧泵应设出口压力、轴承温度过高声光报警和自动停车装置。
(19)充装间与液氧泵间应有可靠的充装联系信号,在充装间设有液氧泵紧急停车按钮。
(20)钢瓶充装前应进行安全检查。
(21)灌瓶间、空瓶间和实瓶间,均应有防止瓶倒的措施。
(22)充装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设置充装超压报警装置保证气瓶充装达到折合20℃时的压力不准超过气瓶允许的工作压力;
2.压力表、安全阀应定期校对保持灵敏准确;
3.使用后的瓶内必须留有0.5MPa以上的剩余压力;
4.气瓶的充气速度不得大于8m3/h,且充装时间不少于30min,开关阀应缓慢进行,充填场各部均应禁油严禁烟火;
5.氧气充装台所用工具接头、阀门应采用铜质材料;
6.充装时所用密封材料由不燃和不产生火花材料制作;
7.严禁在压力下修理或拧动气瓶的零部件;
8.充装间或氧气瓶着火时应立即切断氧气的来源,积极组织抢救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9.充装氧气氮气氩气氢气等气体时不准漏气;
10.为限制气瓶充气速,度同批充装气瓶数量不准随意减少,也不准在充装中途插入空瓶充装;
11.气瓶充装过程中应经常使用手触摸瓶壁的方法巡回检查瓶壁温度是否正常,异常者立即停止充装。充氧时,气瓶温度不得高于60℃。
12.氧气和氢气必须采用防错装接头、充装夹具,防止可燃气体和助燃气体混充混装。
13.使用中的各种气瓶严禁改变涂色,严防错装、错用;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
14.氧气瓶最高充装压力14.7MPa。
15.检查人员、充装人员应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