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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拟实施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自然资源部拟实施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12月5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简称《指标》)等3项行业标准报批稿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其中,《指标》适用范围是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地面集中式光伏发电工程项目。  

《指标》总体框架共分十章、两个规范性附录。主体框架内容包括:第一章范围;第二章规范性引用文件;第三章术语和定义;第四章用地原则;第五章总体要求;第六章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总体指标;第七章光伏方阵用地指标;第八章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用地指标;第九章集电线路用地指标;第十章场内道路用地指标。两个规范性附录分别为附录A(规范性)10MW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总体指标、附录B(规范性)光伏方阵用地指标。  

根据《指标》,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总体指标按Ⅰ类地形区、Ⅱ类地形区、Ⅲ类地形区分别计算。  

a)Ⅰ类地形区是指地形无明显起伏,地面自然坡度不大于3°的平原地区。  

b)Ⅱ类地形区是指地形起伏不大,地面自然坡度大于3°且不大于20°,相对高差在200m以内的微丘地区。  

c)Ⅲ类地形区是指地形起伏较大,地面自然坡度大于20°,相对高差在200m以上的重丘或山岭地区。  

各类地形区的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总体指标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处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形区时,应根据不同地形区分别计算用地规模,再累计得出总用地面积。项目用地总面积应符合各地形区用地总体指标之和的规定。  (来源:自然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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