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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半地下室输送和使用液化石油气的依据和安全措施

地下室、半地下室输送和使用液化石油气的依据和安全措施

  液化石油气的密度比空气大,其相对密度d=1.55~2.08(空气等于1),故在低于地面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输送和使用时,泄漏的液化石油很容易在地下积聚,当达到一定的浓度并迂明火后,便会产生爆燃事故,故在一般情况下,不宜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敷设液化石油气管道和使用液化石油气。
  近10多年来,国内深圳等城市的多栋商业建筑受条件限制,已开始在地下一层输送和使用液化石油气,并取得了一定经验:在修订GB5002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时,也收集了一些国外标准和法规,现将国内外情况介绍如下。

一、国外标准和法规的规定
  1、美国国家标准《压力管线规程》STD·ASME·B31—1985(1999):设有强制通风时,LPG系统可设置在地下室。
  2、日本消防法、燃气事业法和液化石油气法对特定地下街、地下室等部位使用城市燃气和液化石油气时报警器的设置规定,详见日本《燃具安装标准及实施指南》—1995。
  3、日本通产省28号告示(1986)对地下室使用液化石油气的规定,详见日本通产省《特定燃具安装、监督的有关法律、法规集》。

二、国内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1、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规)报批稿规定
   5.4.1—1规定: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比值)大于等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2、GB50045—95(2001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规)规定
   4.2—2规定:除液化石油气做燃料的锅炉外,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应超过6T/h,且单台锅炉蒸发量不应超过2T/h;锅炉房应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应设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
  3、GB5002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燃规)报批稿规定
  (1)、10.2.22规定: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敷设燃气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净高不宜小于2.2m。
  2) 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房间换气次数不得小于3次/时,并应有事故机械通风设施,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时。
  3) 应有固定的防爆照明设备。
  4) 应用非燃烧体的实体墙与电话间、变配电室、修理间、储藏间、卧室、休息室隔开。
  5) 应按本规范第10.8节规定设置燃气监控设施。
  6)燃气管道应采用焊接或法兰连接,并应符合本规范第10.2.23条要求。
  7)当燃气管道与其他管道一起敷设时,应敷设在其他管道的外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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