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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厂厂内通信设计

火力发电厂厂内通信设计

  火力发电厂厂内通信设计


  技 术 规 定


  The inner communication design technical code


  of thermal Power Plants


  DL/T 5041-95


  主编单位:电力工业部西南电力设计院


  主编部门:电力工业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批准部门:电力工业部


  施行日期:1996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关于发布《火力发电厂厂内通信设计技术规定》


  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


  电技[1996]3号


  《火力发电厂厂内通信设计技术规定》电力行业标准,经审查通过,批准为 推荐性标准,现予发布。


  标准编号为DL/T 5041-95,自1996年5月1日起实施。


  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告电力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并抄送部标准化领导小 组办公室。


  1996年1月8日


  1 总   则


  1.0.1 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的厂内通信设计,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 政策及有关规范、规程,并应认真总结施工和生产运行、管理经验,不断提高设计 水平。


  在发电厂厂内通信工程设计中,应采用定型产品,并应积极慎重地、有步骤地 采用和推广经过试验及鉴定的先进技术和设备。


  1.0.2 本规定适用于单台发电机组的额定容量为50~600MW的新建或扩建的发电 厂厂内通信设计。


  1.0.3 发电厂厂内通信设计,应按发电厂组织机构、汽轮发电机组单机容量和台数 以及电厂的控制方式、调度体制和生产工艺要求确定,并应考虑发电厂规划装机台 数和容量,留有适当的发展余地。


  1.0.4 发电厂厂内通信设计,应与电力系统通信设计要求相适应。


  1.0.4.1 发电厂的通信主辅技术性房间,应满足电力系统通信本期和中、远期安装 通信设施的要求。


  1.0.4.2 发电厂内设有系统通信的微波或光纤通信设备时,宜和厂内通信、电力载 波通信等设备合建在同一通信楼内。


  1.0.5 发电厂厂内通信应装设下列主要设备:


  1.0.5.1 生产管理通信设备;


  1.0.5.2 生产调度通信设备。


  2 中 继 方 式


  2.0.1 发电厂厂内通信应一个厂安装一台生产管理电话交换机。当一厂多站时,各 站交换机间宜采用全自动接续的中继方式。


  2.0.2 发电厂生产管理电话交换机与生产调度总机间,应设有中继线连接。


  2.0.3 发电厂网控室(或主控室)的生产调度总机至电力系统调度主管部门,应有中继 线连接。


  2.0.4 就发电厂生产管理交换机的用户而言,发电厂至市话局的通信,应分为限制 性用户(呼出、呼入同时采取限制)和非限制性用户两种,其限制性用户的数量可按 交换机容量的30%~50%确定。


  2.0.5 发电厂至市话局的中继方式,视工程具体情况可采用用户小交换机(呼出应全 自动接线,呼入可设话务台转接)或占市话统一编号资源的中继方式。


  进入市内电话局的中继线束设计宜按下列规定:


  2.0.5.1 交换设备的容量在50线以内,中继线数在5对以下时,采用双向中继方式;


  2.0.5.2 交换设备的容量在50线及以上,中继线数大于5对时,采用单向中继或部 分双向、部分单向的混合中继方式;


  2.0.5.3 交换设备的容量在500线以上,中继线数大于37对时,采用单向中继方式。


  2.0.6 发电厂至市话局中继线数量应按非限制用户数的8%~10%取定或按话务量 大小核定。


  2.0.7 发电厂到电力系统主管局的交换机间,应有中继线连接。若建立或通过电力 系统专用通信网时,其中继方式(含中继局向、中继线数量及接口技术条件等)应按 工程具体要求确定。


  2.0.8 远离电厂的生活区设有交换机时,与电厂厂内交换机间应有中继线连接。


  2.0.9 发电厂至长话局的中继方式,可经由市话局转接或在部分非限制性用户中采 用长话直拨。


  3 生产管理通信


  3.0.1 发电厂厂内通信应设置一台生产管理电话交换机设备,该设备并应兼作生产 调度通信的备用。


  3.0.2 交换机程式的选择要求原则:


  3.0.2.1 对于电力系统专用通信网络中的发电厂,若该发电厂属于通信网的交换 局,则交换设备的机型应符合电力系统通信网规划设计的统一要求。


  3.0.2.2 所选机型的技术条件应符合当地市话进网要求。


  3.0.2.3 电厂生产管理通信用电话交换机的程式,可根据发电机组容量、设备等具 体情况,采用时分制或空分制程控交换机。


  3.0.2.4 当发电厂有扩建的可能性时,应选择能增容的系列配套交换机设备。


  3.0.3 发电厂厂内生产管理电话交换机的容量(不包括生活区),应按发电厂的管理体 制、人员编制、自动化水平、规划装机台数和容量来选择:


  3.0.3.1 机组容量为125MW及以下时可按50线为基础,再考虑每台机组增加50 线。


  3.0.3.2 机组容量为200~300MW时,可按70线为基础,再考虑每台机组增加 70线。


  3.0.3.3 机组容量为600MW时,可按90线为基础,再按每台机组增加90线。


  3.0.4 发电厂生活区通信,应参照YD/T2008《城市住宅区和办公楼电话通信设施 设计标准》要求执行。


  远离电厂的生活区,在当地市话局不能满足对外通信要求时,可考虑设置生活 区交换机设备;若生活区设在厂前区或附近时,电厂交换机容量宜与生活区合并考 虑。


  3.0.5 总配线架(箱)的容量可按电话交换机、调度总机、载波机和出入中继线等端口 设备总容量的1.5~2倍确定。


  4 生产调度通信


  4.0.1 对设有单元控制室和网络控制室的发电厂,可在每一单元控制室和网络控制 室设置20~40线容量的调度总机。对设有总值长的控制室,可再增设20~40线 容量的调度总机。


  对设有主控制室的发电厂,可在主控制室内设置20~40线容量的调度总机。


  4.0.2 发电厂的输煤系统,可根据系统的大小设置20~40线容量的调度总机或相 似容量的调度呼叫通信系统设备。


  4.0.3 调度总机应选用具有组呼、统呼、调度会议电话和录音功能的设备。对巡检 值班的电厂,可增设扩音呼叫功能的设备。


  4.0.4 网控室需要同时进行调度和管理通信时,应选用程控调度电话总机,该机应 具有调度员优先呼叫用户和插入功能、各个用户的操作呼叫键及用户忙闲状态显示 信号。


  设有系统交换节点的发电厂,应选用数字程控调度总机。


  4.0.5 对厂区外的水源地、灰场和输煤系统等,宜设置具有无线和有线转接性能的 小型无线电调度通信设备,该设备应与调度总机相连接,并应满足厂内检修、巡视 值班以及屋外配电装置等工作岗位联络通信的需要。


  5 网   络


  5.0.1 发电厂厂内通信网络的传输设计,应符合GBJ42《工业企业通信设计规范》 的标准。


  5.0.2 发电厂厂内通信网络应包括发电厂厂内各类通信设备的线路。当生产调度扩 音通信的传输电平大于7.8dB时,应采用单独电缆传输。


  5.0.3 发电厂通信网络的配线方式,宜采用直接配线。在技术、经济合理情况下, 也可采用复接或交接配线方式。


  5.0.4 发电厂通信电缆线路敷设方式,应利用电气电缆构筑物敷设。无电气构筑物 可利用时,宜采用直埋电缆或管道电缆等敷设方式。


  5.0.5 发电厂厂内通信电缆选择,应符合如下规定:


  5.0.5.1 当架空敷设时,宜采用屏蔽型通信电缆。


  5.0.5.2 当管道敷设时,宜采用全塑屏蔽型通信电缆,不应选用铠装电缆。


  5.0.5.3 隧道内的通信电缆,宜采用具有不延燃特性的全塑屏蔽型电缆或裸铠装电 缆。


  5.0.5.4 当直埋敷设时,宜采用钢带铠装电缆。在坡度大于30°的地区,宜采用钢 丝铠装通信电缆,并应采取加固措施。


  5.0.5.5 当沿电缆构筑物(如电缆桥架)敷设时,宜采用具有不延燃特性的全塑屏蔽型 电缆。


  5.0.5.6 当沿建筑物墙面敷设时,宜采用全塑屏蔽型电缆。


  5.0.5.7 当室内短距离敷设时,宜采用全塑屏蔽型电缆,不应选用铠装电缆。


  5.0.5.8 用户线室内敷设时,可采用塑料线或胶皮线;室外敷设时,应采用少对数 电缆,不宜采用电线。


  5.0.6 发电厂厂内通信主干电缆容量不宜大于200对;分支电缆容量不宜大于100 对;配线电缆容量不宜大于50对。工程设计时,应留有适当的备用线对。


  5.0.7 厂前区通信电缆必须采用地下管道电缆或直埋电缆敷设方式,严禁采用架空 电缆敷设。


  办公楼、网控楼等要求配线隐蔽美观的建筑物内,可采用暗配线敷设方式。


  5.0.8 发电厂至厂区外的水泵房、灰浆泵房和生活福利区等通信电缆线路,可与 10kV及以下电力线路同杆架设,但应采取防护措施。严禁采用通信明线线路与电 力线路同杆架设。


  5.0.9 当电话机安装在环境噪声超过80dB及以上的生产岗位时,应采取防噪声措 施。


  当电话机安装在某些特殊环境下的生产岗位时,应根据需要采取相应防潮、防 爆、防粉尘污染等防护措施。


  6 电   源


  6.0.1 发电厂厂内通信设备所需交流电源,应由能自动切换的、可靠的、来自不同 厂用电母线段的双回路交流电源供电。


  6.0.2 发电厂厂内通信设备所需直流电源,应设1~2组通信专用蓄电池组,并按 下列原则确定:


  6.0.2.1 当选用1组蓄电池时,配置两套整流器。其中一套为主用,并具有直接供 电功能;另一套为备用兼充电,以全浮充方式供电。


  6.0.2.2 当选用2组蓄电池时,配置两套整流器。


  6.0.3 当厂内通信设备与系统通信设备安装在同一建筑物内时,交、直流供电电源 系统在符合技术条件下,应合并考虑。


  6.0.4 交、直流配电屏及蓄电池组的容量,应按发展所需最大负荷确定,蓄电池组 的放电时间按1h考虑。


  6.0.5 直流馈电系统的全程最大压降取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6.0.5.1 60V直流电源不得大于1.6V。


  6.0.5.2 48V直流电源不得大于2~3V。


  6.0.5.3 24V直流电源不得大于1.8V。


  6.0.6 直流电源的脉动电压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6.0.6.1 24V基础电源的脉动电压值不应大于2.4×10-3V(衡重)。


  6.0.6.2 48V基础电源的脉动电压值不应大于2.0×10-3V(衡重)。


  6.0.6.3 60V基础电源的脉动电压值不应大于2.4×10-3V(衡重)。


  7 接   地


  7.0.1 发电厂厂内通信设备应设置工作接地和保护接地。厂内通信站各机房内应有 环形接地母线。各机房的环形接地母线应互相连接,并应就近引接至全厂总接地网 上,引接线不应少于两条。


  7.0.2 厂内通信电源室引入的380V交流零线,应与接地母线连接。机房内的交流 电力线应有金属外皮或敷设在金属管内。


  7.0.3 直流工作接地要求:通信设备各负直流电源的正极“+”,在电源侧和通信设 备侧均应直接接地。各机房直流馈电线应屏蔽,屏蔽层两端应接地。


  7.0.4 进入机房的音频电缆应选用屏蔽型电缆,电缆两端屏蔽层均应接地。对于铠 装电缆在进入机房前,应将铠带与屏蔽层同时接地。


  7.0.5 通信设备的下列金属部分应做保护接地:


  7.0.5.1 交换机、调度总机等通信设备的金属机架(框);


  7.0.5.2 总配线架、保安配线箱(框)的金属骨架和金属保安器排等;


  7.0.5.3 通信专用交、直流配电屏,整流器等金属骨架;


  7.0.5.4 电缆的金属外皮和屏蔽层。


  各设备的保护接地必须由单独的接地线与接地母线相连接,严禁在一根接地线 中串接几个需要接地的设备。


  7.0.6 当电力系统微波站与厂内通信站设在同一构筑物内时,微波站和厂内通信站 应就近分别与发电厂总接地网均压相连。


  7.0.7 对于引入到发电厂的音频电缆,当可能将发电厂接地网的高电位引向厂外, 或厂外的低电位引向厂内时,应采取保护措施,金属电缆中未用的线对,应在终端 配线架上接地。


  附录A 本规定用词说明


  执行本规定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 待。


  A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A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A3 对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宜”。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规定”或“应 按……执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加说明:


  主编单位:电力工业部西南电力设计院


  主要编制人员:赵卫东


  火力发电厂厂内通信设计


  技 术 规 定


  DL/T 5041-95


  条 文 说 明


  1 总   则


  1.0.1 系原“火力发电厂厂内通信设计技术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1.0.1条的修改 条文。


  “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修改为:“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 经济政策及有关规程、规范”。


  1.0.2 系原规定第1.0.2条的修改条文。


  本规定修改后的适用范围与“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以下简称大火规)相 一致,即由原单台汽轮发电机组的额定容量12~300MW,修改为50~600MW 的新建或扩建的发电厂厂内通信设计。


  1.0.3 系原规定第1.0.3条的修改补充条文。


  1.0.3.1 “并应与电力系统通信设计相适应”取消,另列为单独一条。


  1.0.3.2 在本期工程设计中,条文中强调了“并应考虑发电厂规划装机台数和容量, 留有适当的发展余地”。


  1.0.4 系新增条文。


  近年来,电力系统通信迅速发展。电力载波、微波、光纤等大部分系统通信终 端设备,是安装在发电厂,其主辅技术性房间在电路路由允许的条件下应和厂内通 信合建在同一通信楼内,并应满足本期和中远期安装通信设施的要求,做到技术和 经济上合理,同时方便维护和管理。


  1.0.5 系原规定第1.0.4条的修改条文。


  厂内通信设计范围中,取消了计时装置和全厂事故报警装置。


  2 中 继 方 式


  系原规定第1.0.5条的修改和补充,由一条扩展为一个单独的章节。


  随着电力建设不断发展,电力系统通信自成了专用通信网,并实施了全国电力 部门自动电话直拨,对于发电厂对外通信的中继方式,提出了更多方面的具体要 求。


  2.0.1 系原规定第1.0.5条中第一款的保留条文。


  根据调查,部分发电厂仍存在一个厂使用两台生产管理电话交换机的情况,不 但技术上不合理,也造成混乱和使用上的不方便。


  2.0.2 系原规定第1.0.5条中第二款的修改条文。


  原规定“发电厂生产调度总机与生产管理电话交换机间,一般设有中继线连 接”。现修改为“……,应设有中继线连接”。采用了严格程度的用词,是表明在 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


  2.0.3 系新增条文。


  基于电力工业部颁发的《电力系统交换网运行管理规程》和国家电力调度通信 中心颁发的《电力工业部通信自动交换网技术规范》(试行)要求,增加了此条款。


  2.0.4 系原规定第1.0.5条第三款的修改条文。


  原规定限制性用户的数量,可按交换机容量的30%~40%确定,根据对40个 不同类型的电厂进行普查,并再次抽样调查了其中10个电厂生产管理电话交换机的 用户分配使用情况,修改为“可按交换机容量的30%~50%确定”。


  2.0.5 系原规定第1.0.5条第四款的补充条文。


  补充了“发电厂至市话局的中继方式中,可采用占市话局统一编号资源”的内 容,是基于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颁发的《工业企业程控用户交换机工程设计 规范》和邮电部文件,邮部[1993年]48号文《关于调整公用网与专网关系,充 分发挥专用通信网作用》的通知精神要求而提出的。考虑到发电厂所处地域遍及全 国,各地市话发展情况差异较大,虽然不是首推中继方式,但可本着当地市话局的 具体要求,作为工程采用可行优选方案之一。


  2.0.6 系原规定第1.0.5条第四款的修改条文。


  发电厂至市话局所需中继线的数量,可按发电厂所装生产管理电话交换机非限 制性用户门数的4%,修改为8%~10%,是基于对22个电厂进行专题调查结果和 各地市话局对新建厂矿单位的一般要求而提出的。


  2.0.7 系新增条文。


  发电厂至电力系统主管局的交换机间(地调或省调以及网调)应有中继线连接, 是根据《电力工业部通信自动交换网技术规范》的要求而增加此条款的。


  2.0.8 系新增条文。


  一般远离电厂的生活区,应按《城市住宅区和办公楼电话通信设施设计标准》 考虑,若单独设生活区交换机自主性强,技术上较合理。但与电厂交换机间,应有 中继线连接,便于生产区与生活区信息交换。


  2.0.9 系原规定第1.0.5条第五款的保留和补充条文。


  发电厂与长话局的联系,除经由市话局转接外,还补充了在非限制性部分用户 中,可采用长话直拨(长权用户),主要是方便生产、有利管理。


  3 生产管理通信


  3.0.1 系原规定第2.0.1条的保留条文。


  3.0.2 系原规定第2.0.2条的修改和补充条文。


  3.0.2.1 补充了对于电力系统专用通信网络中的发电厂,若在技术条件上有特殊要 求时,电厂交换机的选型应考虑系统通信网规划设计(或接入系统设计)的统一要求 意见。


  3.0.2.2 补充了电厂交换机选型应与当地市话局协调,并应符合接入邮电公用网要 求。


  3.0.2.3 具体选型意见的提法与《火力发电厂设计规程》一致。


  3.0.3 系原规定第2.0.3条的修改条文。


  3.0.3.1 修订后的规定与《火力发电厂设计规程》在发电厂厂内生产管理电话交换 机的容量选择问题上的标准和提法一致。根据调查:按部颁新厂新管理办法和新的 定员标准测算结果基本相同。


  3.0.3.2 作为电厂交换机容量的选择,主要指模拟用户单元端口和通过数字用户单 元接话务台的端口数量。不含模拟中继单元数字中继单元及串行接口单元等,这些 端口数量取决于市话中继方式和中继线数量,还取决于电力系统专用网对该电厂的 要求,不能混淆到容量选择中。


  3.0.4 系新增条文。


  对位于城市及其近郊的发电厂生活区,宜结合城市规划考虑,有利职工生活。 因此,电厂交换机容量的选择,可不包括距离城市边缘在20~30km以内的生活 区;若生活区在厂前区或附近时,交换机容量的选择可合并考虑,生活区部分参照 邮电部、建设部的《城市住宅区和办公楼电话通信设施设计标准》要求执行。


  3.0.5 系原规定第2.0.4条的保留条文。


  4 生产调度通信


  4.0.1 系原规定第3.0.1条的修改条文。


  调度总机容量与电厂的管理体制、工艺系统的大小有关,如单元控制室是否以 炉、机、电各自为政等。修改后的条文与《火力发电厂设计规程》一致,在容量选 择上给予一定的灵活性。


  4.0.2 系原规定第3.0.3条的修改条文。


  修改后的条文与《火力发电厂设计规程》一致,仅把对讲广播通信改称调度呼 叫通信系统设备。


  4.0.3 系原规定第3.0.2条的修改补充条文。


  4.0.3.1 为适应大中型电厂中部分值班岗位,已由原固定值班制逐步过渡改为巡视 值班,因此,单靠固定的点对点通信已不能满足需要,故修改补充了调度机选型要 求。


  4.0.3.2 基于运行管理经验,部分电厂有定时召开简短生产例会或通告习惯,故修 改补充了选型调度机时,应具有会议电话性能要求。


  4.0.4 系新增条文。


  随着电力系统大容量干线电路的建设,各大电网逐步实现了电力专用通信网。 系统对发电厂的调度,构成了网络中的基础环节。


  本条文的目的使发电厂的网控室生产调度机的选型,在技术条件和性能上,应 满足电厂调度和系统调度两方面的要求。


  4.0.5 系新增条文。


  4.0.5.1 据调查:原厂内固定有线通信设施,已不完全适应电厂的各类检修和巡视 值班的需要,故要求配备携带式无线电通信话机,以解决就地应急联系、操作配合 等,并应具有游动联络通信性能的非固定式无线通信设备。


  4.0.5.2 对于厂区外的水源地、灰场通信,靠单一敷设电缆的有线通信,也常因距 离较远且分散或人为因素的破坏,失去联系手段,影响安全生产。可与上述检修和巡 视值班通信要求一并考虑,选用具有无线和有线转接功能的小型无线电调度通信设 备。


  5 网   络


  5.0.1 系原规定第4.0.2条的保留条文。


  5.0.2 系原规定第4.0.1条的保留条文。


  5.0.3 系原规定第4.0.3条的保留条文。


  5.0.4 系原规定第4.0.7条的保留条文。


  5.0.5 系原规定第4.0.4条的修改条文。


  5.0.5.1 电厂厂内通信电缆原则上不提倡架空敷设方式,但在工程上有时因受地 上、地下环境条件限制,非采用架空敷设方式不可时,为防止和降低电磁干扰或大 气过电压的危险影响,除采取必要的措施外,应选用屏蔽型通信电缆。


  5.0.5.2 当管道敷设时用铠装电缆难于穿管,不便施工。


  5.0.5.3 鉴于目前国内尚没有阻燃通信电缆正式产品和相关国家标准,考虑到通信 电缆利用电气电缆桥架、电缆沟或电缆隧道敷设时,易受电气电缆着火影响,除布 放位置或加强隔离措施外,宜采用具有不延燃特性的全塑屏蔽型电缆或铠装电缆。


  5.0.5.4 当直埋敷设时,采用铜芯聚烯烃绝缘石油膏填充涂塑铝带粘接屏蔽聚乙烯 护套铠装通信电缆,不再选用麻包铠装电缆。


  5.0.6 系原规定第4.0.5条的保留条文。


  5.0.7 系原规定第4.0.8条的保留条文。


  5.0.8 系原规定第4.0.9条的保留条文。


  5.0.9 系原规定第2.0.5条的修改补充条文。


  6 电   源


  6.0.1 系原规定第5.0.1条的保留条文。


  6.0.2 系原规定第5.0.2条的修改条文。


  6.0.2.1 关于蓄电池组数的确定问题,目前因为采用了恒压充电技术,蓄电池可以 在不脱离供电系统的情况下进行充电,为采用单组电池供电创造了条件。但在采用 一组蓄电池供电时,必须要顾及到电池维修、扩容、更换时接线的可能和措施。否 则,这些情况一旦出现就难以处理。


  6.0.2.2 考虑到当厂内通信设备与系统通信设备安装在同一建筑物内时,其交、直 流供电电源系统,应合并设计,且蓄电池组放电时间仅按1h考虑。故在规定中要 求“应设1~2组通信专用蓄电池”,目的是给予选择中有一定的灵活性。


  6.0.3 系新增条文。


  近些年来,随着电力事业的发展和电力系统通信的不断完善,厂内通信设备与 系统通信设备,安装在电厂同一建筑物内,已逐步形成设计定型格局,这样做投资 省、技术上合理。故本规定要求在技术条件允许情况下,其通信站交、直流供电电 源系统应合并考虑。


  6.0.4 系原规定第5.0.2条和第5.0.4条部分内容的合并条文。


  6.0.5 系原规定第5.0.5条的修改条文。


  按邮电部部标准YDJ1《邮电通信电源设备安装设计规范》要求,直流馈电 全程最大压降取值,对原规定做了相应修改,即48V直流电源由原1.4V修改为2 ~3V;24V直流电源由原1.2V修改为1.8V;60V直流电源仍为1.6V不变。


  6.0.6 系原规定5.0.6条的修改条文。


  根据邮电部YDJ1标准,对48V基础电源脉动电压值,由原2.4×10-3V修改 为2.0×10-3V(衡重)。


  7 接   地


  7.0.1 系原规定第6.0.1条的补充修改条文。


  补充了“厂内通信站各机房内应有环形接地母线,各机房的环形接地母线应互 相连接,并应就近接至全厂总接地网上”的要求,是基于部调度通信局《电力系统 通信站防雷技术措施》而提出的。


  7.0.2 系新增条文。


  根据邮电部部标准YDJ26《通信局(站)接地设计暂行技术规定》和部调度通信 局《电力系统通信站防雷技术措施》要求而增补此项规定。


  7.0.3 系原规定第6.0.2条部分内容的保留条文。


  7.0.4 系新增条文。


  依据邮电部标准YDJ9《市内通信全塑电缆线路工程设计规范》和部调度通信 局《电力系统通信站防雷技术措施》要求而增设的。


  7.0.5 系原规定第6.0.2条中部分内容的保留条文。


  7.0.6 系新增条文。


  按部调度通信局《电力系统通信站防雷技术措施》要求而增设的。


  7.0.7 系原规定第6.0.3条的保留条文。

火力 发电厂 厂内 通信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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