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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供水施救系统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供水施救系统的安装、维护和管理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6423—200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3.1
供水施救系统 water rescue system
在矿山发生灾变时,为井下提供生活饮用水的系统,包括水源、过滤装置、供水管路、三通及阀门等。
3.2
生产供水系统 supplying-water system for produce
在矿山正常生产时,为井下作业地点提供生产用水的系统,包括水源、供水管路、三通及阀门等。
3.3
生活饮用水 drinking water
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
3.4
静压供水 hydrostatic pressure supplying-water
利用水源位置与井下用水点间的自然压差向井下用水点供水。
3.5
动压供水 pump supplying-water
利用水泵向井下用水点供水。
4 建设要求
4.1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根据安全避险的实际需要,建设完善供水施救系统。
4.2 供水施救系统应进行设计,并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建设。
4.3 供水施救系统应优先采用静压供水;当不具备条件时,采用动压供水。
4.4 供水施救系统可以与生产供水系统共用,施救时水源应满足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4.5 供水管道应采用钢质材料或其他具有同等强度的阻燃材料。
4.6 供水管道敷设应牢固平直,并延伸到井下采掘作业场所、紧急避险设施、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等主要地点。
4.7 各主要生产中段和分段进风巷道的供水管道上每隔200~300m应安设一组三通及阀门。
4.8 独头掘进巷道距掘进工作面不大于100m处的供水管道上应安设一组三通及阀门,向外每隔200~300m应安设一组三通及阀门。
4.9 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的供水管道上应安设一组三通及阀门。
4.10 供水管道应接入紧急避险设施内,并安设阀门及过滤装置,水量和水压应满足额定数量人员避灾时的需要。
4.11 三通及阀门安装地点应宽敞、稳固,安装位置应便于避灾人员使用;阀门应开关灵活。
4.12 供水施救系统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4.13 供水施救系统安装完毕,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 维护与管理
5.1 应指定人员负责供水施救系统的日常检查与维护工作。
5.2 应绘制供水施救系统布置图,并根据井下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布置图应标明三通及阀门的位置,以及供水管道的走向等。
5.3 应定期对供水施救系统进行巡视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处理。
5.4 应配备足够的备件,确保供水施救系统正常使用。
5.5 应根据各类事故灾害特点,将供水施救系统的使用纳入相应事故应急预案中,并对入井人员进行供水施救系统使用的培训,确保每位入井人员都能正确使用。
5.6 相关图纸、技术资料应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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