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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经营监管新规:由审查制改为备案制

 在取消煤炭经营许可证后,国家发改委公布修订后的《煤炭经营监管办法》(下称《监管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

  按照《煤炭法》,发改委取消煤炭经营许可证,不再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在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同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由审查制改为备案制,体现了市场化的改革思路,减少了行政审批程序。新监管办法未对煤炭经营企业注册资本金规模、储煤场面积做出明确规定,但要求储煤场必须符合当地规划布局。

  此外,此次修订最大的看点是,《监管办法》提出:“煤炭经营应当取消不合理的中间环节;铁路运输企业不得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掌握的运力参与煤炭经营;禁止行政机关设立煤炭供应的中间环节和额外加收费用。”

   多位煤炭运销人士认为,关键看政策如何执行,实际运行中,煤炭运销的一些中间环节难以取消,铁路运输企业不可能不参与经营。即便表面上退出,也可以通过 企业变相参与。有煤炭运销人士透露,“目前一些地方仍在使用煤炭生产许可证,一些地方虽然取消,但备案仍延续以往的报批程序,否则无法进行工商增项办理, 无法开具发票。”

  长久以来,攀附在煤炭流通环节的各项行政管制手段颇多。以山西为例,当地对煤炭经营管控仍然实行准销票换票制度、可持续发展基金领取换票制度、县市煤炭运销强制统一经销制度、铁路计划归口管理制度等。

  山西省规定,自今年5月起,山西境内企业销售煤炭必须在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线上交易,否则公路煤炭不能出省,铁路贸易不安排铁路计划。

  在煤炭出矿后,要经过层层插手的漫长旅程,才能到达用户手中。山西省煤炭从坑口运到站台,必须经由县市煤运公司统一交易,公路运输煤炭必须经交易中心上线交易;煤炭运到站台后首先提报铁路计划,仍需经交易中心铁路煤上线交易。

   根据《监管办法》,与以往管理模式不同,发改委将实行煤炭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法违规经营的企业,在煤炭经营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予以 公示。对于未备案、储煤场地不符合布局、采取掺杂使假等欺诈手段进行经营的煤炭企业,将其列入严重违规企业名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营业执照中注销煤 炭经营项目。

  为防止放开煤炭市场后,出现市场秩序的混乱,发改委将协同地方主管部门加强对交易市场及煤炭经营活动的监管,并监管煤炭产品质量,从批许可证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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