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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体化工品水路运输短量原因与防范对策

液体化工品水路运输短量原因与防范对策

液体化工品国际与国内贸易中,各利益相关方对货物数量十分敏感。       发货方在装货港口利用贸易惯例中的漏洞少发货,或者船方为了牟利在运输过程中盗卖货物,导致液体化工品“缺斤短两”现象时有发生,引发很多贸易纠纷。货品短量成因较多,排查困难,责任界定难度大,已成业界难题。
        原因分析
        装货港因素
        一些缺乏诚信的发货方受利益驱使,在装货港利用贸易惯例中的漏洞少发货,此类现象屡有发生。
        1. 密度差异
        装卸港密度不一致,装货港使用理论密度, 而在卸货港或根据收货人的要求,使用实测密度,两者之间的差值造成短量。
        2. 管线残留
        贸易中,通常以岸罐发货数量作为最后的提单数量。若在装船过程中,管线未清空,造成部分货物滞留管线内,未进入货舱,会形成差量。
        3. 储罐因素
        储罐底板发生变形,或罐体发生倾斜,都会造成岸罐发货量与实际数据之间的差异。存在储罐罐容表未经国家权威检定部门检定及超检定周期等现象。
        4. 检验方的公正性
        一些检验公司现场作业人员流动性大。装货港发货方的检验公司在买方无人监督情况下,检验公证性值得怀疑。例,船舱液体计重一般采用空距测量法,一般测量要等液体基本稳定才能测量,否则计量结果受液体泡沫引起的液面虚高影响容易偏高。在现场检验中,受码头作业计划及其它因素的影响,检验人员不一定能够严格遵守计量规定。
        运输途中因素
        运输船舶从装货港装船结束至抵达卸货港码头途中,造成短量的因素如下:
        1. 正常挥发
        部分化工品易挥发,如:丙酮等,在未采取惰性气体封舱的情况下,货物挥发散失也是造成差量的原因之一。
        2. 混舱装卸
        某一贸易方为节约物流成本,采取货物混舱运输。在分割卸货中,上港货物多卸货,造成下港货物短量。
        3. 盗卖货物
        不排除一些船公司或船员为了牟利,在运输过程中盗卖货物。
        卸货港因素
        1. 船舱与岸罐计量差异
        船舱计量一般采用UTI(ULLAGE&TEMPRATURE INSPECTION)测量货品空距,查舱容表的方法计算货品容积。岸罐计量采用量油尺测量货品深度,查罐容表的方法计算货品容积。
        上述两种方法均为国际通用的计量方法。实际计量中,因计量方法不同也经常造成货物计量体积的不一致。
        2. 船舶舱容表因素
        液体化工品船的舱容表,由船舶设计部门利用船舶图纸上的型值编制舱容表。船舶实际建造后的型值与设计的理论型值,存在误差。部分造船厂,由于工艺水平较低,其误差更大。
        船舶随着营运年数的增加,船体变形逐步增加,故老旧船的实际舱容与舱容表的差异较大。首航船或改装船,以及从其它国家引进的旧船易引起计量差异。部分运输船舶存在舱内管线工艺复杂,管线体积不被舱容表包含的现象。有的船方,为牟取非法利益,船舶备有多套舱容表或存在暗舱。
        4. 储罐因素
        卸货港储罐造成计量差异的因素同发货港储罐因素相似。
        5. 卸船过程因素
        卸船过程中,船舶各舱连接阀关闭不严或管线吹扫次数与时间不够;罐区收料过程中,储罐间出现串料或卸船前后连接罐区管线填充状态(满、半充、全空)不一致等也易造成计量差异。
        6. 计量过程因素
        计量过程中的一些不规范行为,也同样会导致计量差异。如计量人员未随身携带计量仪器,使用船方提供的计量仪器;计量人员读数操作等,由外部人员完成;未经充裕的稳定时间,对计量对象予以计量;所用器具未经权威部门检定;未对环境因素进行修订等。
        在卸船计量中,发生船检量与罐检量数据差异较大时,一些检验方往往不能查清主要原因,并签署有效的书面处理意见。
        防范对策
        贸易条款
        规范贸易合同,明确贸易各利益相关方的责、权、利,避免合同条款模糊不清。如可行,在合同条款中特别注明:如果发生重量纠纷时,应当以所在口岸检验机构的鉴定证书作为最终仲裁结论。
        物流服务商管理
        对于一些业务量大的企业,可考虑建立物流服务商准入机制。在准入环节对物流服务商的企业、船舶、人员、质量管理、HSE、信息化资质进行详细评估,并实施业务运作KPI考核。目的是与信誉良好,管理规范,业务水平高的物流企业合作,以减少风险。
        运输船舶管理
        水运业务中,在物流服务商准入的基础上,还可考虑施行运输船舶检查认证制。对液体化工品船舶的检查认证可重点评估船舶证书与文件、船员管理、航行设备、安全管理、防污染设施、船舶结构、货物操作、船舶电气、系泊设备、机舱管理等。施行船舶检查认证,既能提高物流运作管理水平,也能有效防范HSE与短量风险。
        舱容表与罐容表管理
        条件许可的,货主可要求承运单位船舶须经上海国家船舶大容积计量站或北京国家船舶容积计量站检定,以提高舱容表的准确性。防范一船多表,可施行船舶舱容表认证,并建立档案材料。例,对运输船舶的舱容表,货主可委托本单位的物流部门进行检查认证,在首页加盖物流部门业务章,并签署经办人姓名与认证日期,同时对关键页拍照存档,以确保运输船舶在装卸港使用同一舱容簿。
        对外租液体储罐,罐容表要经国家权威检定部门检定,并在有效期内。负责租赁的物流部门,同样可对罐容表进行盖章并签字确认,要求同上。
        建立业务管理台账
        对每一船次的运输业务建立管理台账,记载承运单位、船舶名称、发运日期、发运港、发运量、发运量计量方式、卸货港、卸货罐区与储罐、卸货日期、卸货量、卸货量计量方式等信息。如果业务运作中,存在发运、卸货参考量及对应的计量方式,尽量获取。通过对台账数据的分析比对,有助于查找差量原因,界定责任方。
        例,某一运输船舶在多航次运输业务中,到达不同的港口与储罐区均出现了短量现象,则可推断短量原因出在该船舶的可能性较大。同样,若某一储罐接卸不同的运输船舶,均出现了短量现象,则短量原因出在该罐区或储罐的可能性较大。对频繁出现短量现象的船舶与罐区,有必要重点核查或暂停业务合作。
        检验方在日常工作中,建立了详细的数据库。必要时,同检验方建立数据共享机制。
        规范检验人员现场作业
        规范商检合同,制定检验人员现场作业准则,并要求委请的检验鉴定人员严格遵守。如要求检验人员认真核对船方提供的资料;使用船方提供的测量工具时,须检查船检证书、最近一次的鉴定日期等,如对船方提供的测量工具有疑问时,应毫不犹豫更换自备的检测工具;液位高度(或空距)应连续测量3-5次,测量差值超过20mm,应适当增加测量次数;对于涌浪较大的港口及离航道较近的泊位,应选择涌浪较小时及泊位附近无大船快速经过时读数,或适当增加测量次数等。通过规范计量过程,可有效减少差量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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