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下列五种情况由国土资源部直接颁发勘查许可证(即勘查许可证):
请按以下顺序准备打印和装订新探矿权纸质提交材料:
1.探矿权登记申请书(原件3份);(注:您必须使用探矿权报价软件填写并附上电子报价)
2.申请区块范围图(原件1份);
3.探矿权申请人具有有效期内且已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
4.勘查单位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该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已年检(复印件1份);
5.勘探合同或勘探计划(原件1份);
6.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原件1份);
7.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2份);
8.交通位置图(1份);
9.电子报价(1份);
10.涉外项目还应提交探矿权申请人的公司合同和章程(复印件1份);
11.协议转让项目还应当提交协议转让的相关文件。
附件4: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申请材料电子文档申报的公告
按照行政审批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实现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现就探矿权采矿权申请电子文档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1.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在向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的同时,必须提交电子文档。
二、所有提交的电子文档应存储在5寸或3寸光盘中,要求每个项目一张光盘,所有提交的电子文档(各类扫描文档、word文档等。)应存储在光盘中,光盘表面应标有项目名称。
三。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的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当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不一致时,将退回申请人修改并重新申报。
四。电子文件制作的技术要求:
(1)制作的电子文件应以一种材料命名。申报数据目录,用 & quotMaterial list.txt "命名;申请材料中的电子文档应标有 & quot申请材料详细名称+文件格式 & quot命名。申请材料的电子文档应按照《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电子文档提交标准》中的分类和《国土资源部行政审批指南》中所列材料顺序分类存放在二级文件夹中。
(2)如规定申请材料为word文档格式,且申请材料中含有图片等扫描件的,应将扫描件插入word文档中。
(3)提交电子文件应使用以下格式:
1.提交材料清单(目录)。txt文本格式。应注明材料清单中所列材料是否已提交电子文档。
2.凡列入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电子文件提交标准的文件,均应以表格形式提交。doc(如果有插值表格和图,需要正常浏览)。盖章部分需要扫描,保存为jpeg格式,然后按照顺序和图片插入形式保存到word文档的后面。
3.表格材料,包括各种申请表、报表等。,都是以tiff(多页)和jpeg(单页)格式扫描保存的。
4.各种文件、证书和图件,包括各种证明文件、原始证书和图纸等。,应以tiff(多页)jpeg(单页格式)保存。
(四)扫描注意事项
1.选择合适的分辨率:图片和文字为20odpi,照片为1oodpi。
2.选择合适的去除蓝色的方法:扫描时应去除蓝色图像。
3.选择合适的颜色:二进制值用于线条画或文本数据;黑白照片或其他非彩色地图采用灰度;彩色照片或彩色地图以真彩色扫描。
(5)其他招数。
1.格式转换:各单位收到后立即有原框图。如果格式不符合要求,则应进行转换。
2.图像修图:检查扫描文档的完整性和扫描质量,对不符合要求的进行反转、调整、校正歪斜、去污、合并。(六)申请登记电子要约软件下载: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首页>:公共信息>:信息>:信息化>:下载软件>:探矿权采矿权软件。
新设立的探矿权人应提交以下电子文件(制作格式和标准应符合上述公告要求):
1.探矿权登记申请书(附电子报价)(扫描);
2.申请区块范围图(扫描);
3.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扫描件)
4.勘查施工单位资质证书(扫描件);
5.地质勘探合同(扫描);
6.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扫描件);
7.勘查实施方案(word文档,扫描加盖红章的页面);
8.交通位置图(扫描);
9.涉外项目还应提交探矿权申请人的公司合同和章程(扫描件)。
附件5:国土资源部新增探矿权审批程序
(1)接收申请
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以下简称政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探矿权申请材料。
(二)材料审查
主办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探矿权申请条件的,进入下一步审查程序;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补充修改材料通知书》或《退回申请材料通知书》。申请需要退回的,应当将申请材料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提交政务大厅,并转发给探矿权申请人。
(三)探矿权设立的核实
主办部门对探矿权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要求后,向申请项目所在省级厅(局)发出探矿权受理协查函,核实在勘查申请范围内设置探矿权的相关情况。
(3)验收
主办部门收到申请项目所在省(区、市)的厅(局)答复后,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探矿权申请通知书》,交由政务大厅转发给探矿权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探矿权申请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提交政务大厅转发给探矿权申请人。
(4)联合听证
1.写一份项目简介。
主办部门受理探矿权申请后,应编制项目简介,送部内8个联审部门进行联审。
2.部门联合审查。
联审部门在收到联审项目简介后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联审意见回复主办部门。
3.联合审查意见摘要
主办部门汇总联审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提交部探矿权联审会议审议。
4.联席会议的审议
联席会由部领导或其委托人主持,主办部门汇报探矿权申请审查情况,由会议审议决定。
(5)结果通知
准予登记的,主办部门出具《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领取通知书》,在政务大厅转发给探矿权申请人;不予登记的,主办部门将出具《探矿权申请不予登记通知书》,连同探矿权申请材料,在政务大厅转发给探矿权申请人。
(六)颁发勘查许可证
1.探矿权申请人按要求完成相关要求,缴纳探矿权登记费、使用费和价款后,主办部门将收费通知书交到政务大厅,由政务大厅联系财政部门领取缴费发票;
2.政务大厅收到财政部门的缴款发票后,通知主办部门打印勘查许可证,同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领取勘查许可证;
3.政务大厅将勘查许可证和发票交探矿权申请人,同时将探矿权申请人的证明文件交主办部门备案。
(七)备案和公告。
1.主办部门将探矿权登记项目备案材料报送政务大厅,并转发至项目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部门;
2.主办部门负责在全国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上发布公告。
(八)资料归档
主办部门审批后将整套材料归档。
(9)费用和收费
1 .探矿权登记费
标准:每受理一个探矿权申请项目收取注册费100元。
2探矿权使用费
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年每平方公里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最高不得超过每年每平方公里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