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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场所使用燃气的基本安全要求

餐饮场所使用燃气的基本安全要求

一、在地下、半地下空间严禁使用和存放液化石油气,在地下、半地下空间使用管道天然气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室内净高不宜小于2.2米;

    (二)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房间换气次数不得小于3次/小时,并应有独立的事故机械通风设施,其换气次数不得小于6次/小时;

  (三)应有固定的防爆照明设备;

  (四)必须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和燃气紧急自动切断阀;

   二、室内燃气管道与电气设备、相邻管道之间的净距

管道和设备

与燃气管道的净距(cm)

平行敷设       

交叉敷设

 

 

 

 

电气设备

明装的绝缘电线或电缆

25

     10

暗装或管内绝缘电线

5(从所做的槽或管子的边缘算起)

     1

电压小于1000V的裸露电线

         100

    100

配电盘或配电箱、电表

          30

    不允许

电插座、电源开关

          15

    不允许

相邻管道

保证燃气管道、相邻管道的安装和维修

      2

   三、用气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用气设备之间及用气设备与对面墙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操作和检修的要求;

(二)用气设备与可燃或难燃的墙壁、地板和家具之间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四、使用管道燃气的,燃气用具与管道之间的连接宜采用燃气用不锈钢波纹软管。

五、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存瓶总重量超过100 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

(二)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

(三)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四)燃具与钢瓶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0.5米,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

(五)液化石油气钢瓶应定期检测,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

(六)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且没有接口;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七)液化石油气钢瓶在使用过程中严禁下列行为:

  1、倒灌液化石油气;

  2、摔、砸、滚动、倒置液化石油气钢瓶;

  3、加热液化石油气钢瓶、倾倒钢瓶内残液或者拆修钢瓶阀等附属设施;

  4、使用明火检查液化石油气泄漏。

(八)严禁在液化石油气气瓶中掺混二甲醚。

六、.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七、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的危害性及防爆措施。

八、应当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

  九、应当与燃气供应企业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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