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没有明确的责任主体,没有处罚对象,没有执行标准,没有分类收运和处置设施的保障,那么,对生活垃圾分类国家层面的立法就是“水中之月”,捞起的只有水花。
首先,垃圾分类的立法宗旨不明确。为什么立法?如一些法律人士所言,为了资源再利用?循环经济发展?那前提是要有再生资源利用的技术和产业政策的支持,否则,分出来的“垃圾”如何再利用?做什么用?让谁用?
其次,垃圾分类的标准不明确、不统一。到底要分出什么?从流通环节还是从消费环节分?是以群体单位划分还是以家庭为单位划分?尽管许多垃圾桶上都标明了可回收垃圾和不可回收垃圾,但是如何正确投放以做到完全分类,却实在令人困惑。
再其次,垃圾分类强制性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什么?控制环境污染吗?那就更应快速收集并进行无害化处理避免二次污染,还分类干嘛?为了减量?但10多年的分类试点实践证明,分类对垃圾减量的效果并不明显,还给收运造成了负荷。
最后,垃圾分类立法依据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39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第42条规定,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和运输,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实施无害化处置。第43条第三款规定,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安排收购网点,促进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工作。可以这样说,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的主体责任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而绝非城镇居民。
所以说,如果不从生产和流通、消费各环节考虑垃圾分类问题,而只是针对社区的不特定人群的“为了分类而分类”,还要立法保障,目前情况是不成熟的。
原标题:垃圾分类国家立法且慢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