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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暂借款管理办法

矿山暂借款管理办法 矿山临时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资金占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贷款是指用于特定目的的临时贷款,包括: (一)差旅费用贷款;(2)零星购物贷款;(3)其他临时贷款。

第三条因公出差(1)需要借用差旅费时,应填写申请表,注明预支金额;(2)经各级主管审核签字后;(3)到财务部领取款项;(4)财务部以该申请表作为贷款依据和差旅费报销的审核依据。

第四条零星购物贷款(一)采购部门应制定书面采购计划;(2)经各级主管审核签字后;(3)到财务部领取款项;(4)财务部以请购单为借款依据。

第五条零星购物一般贷款额度为&次;& times元(如2000元),司机和采购主管可领取定额贷款(备用金),定额标准由各部门经理拟定,报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个人临时贷款(一)一般不转贷,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转贷;未还清贷款的,不得再次借款;(2)借款人填写借款单,注明个人使用;(3)各级主管签批;(4)去财务部,把申请表作为还贷的依据。

第七条个人贷款一般不超过本人2个月工资。如果他们这样做,需要一个公司担保人。

第八条临时借款可以用现金、支票或汇票支付,视不同情况和公司财务规定而定。普通借款人经批准可以申请信用卡。

第九条临时贷款的还款方式和还款期限;(1)出差人员,返回公司后5天内报销差旅费;(2)偿付应在使用采购的备用支票和汇票结算后5天内进行;(3)定期(不定期)对收到零用金的部门和个人进行报销;(4)个人贷款,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个月。

第十条借款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偿还贷款。

第十一条借款人应严格按照贷款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应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财务部门应定期和不定期清理临时贷款。对逾期未还款或举报的,发送还款提醒,告知当事人;如仍无改善,将扣除工资并采取其他措施。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经总经理批准后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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