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制式格式向国家行政机关提出蒙古国矿产法第24.1、24.2条规定的开采特别许可申请。申请书应附以下文件:
1 .法人名称、邮政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以及载有决策权官员姓名的证明;
2证明主体符合蒙古国《矿产法》第7.1条规定要求的文件;
3 .根据蒙古国《矿产法》第24.3条绘制的现场图,标有现场所在省、县、区的名称;
4蒙古国《矿产法》第10.1.4条规定的服务费支付凭证;
5.矿产委员会讨论并通过了勘探成果报告的摘要和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
(六)根据勘探工作期间的自然环境保护计划所承担的各项义务的文件;
7.自然环境影响评估;
8.根据蒙古国《矿产法》第24.2条的规定,对已使用国家预算资金勘探的矿区进行选择的机构和官员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