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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施工安全防护措施

拆除施工安全防护措施

 拆除施工采用的脚手架、安全网,必须由专业人员搭设。由项目经理(工地负责人)组织技术、安全部门的有关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安全防护设施验收时,应按类别逐项查验,并应有验收记录。
拆除施工严禁立体交叉作业。水平作业时,各工位间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作业人员必须配备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护工作服等),并应正确使用。在爆破拆除作业施工现场周边,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安全标志》GB2894的规定,设置相关的安全标志,并设专人巡查。

  (1)拆除工程开工前,应根据工程特点、构造情况、工程量及有关资料编制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爆破拆除和被拆除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拆除工程,应编制安全施工组织设计;被拆除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0㎡的拆除工程,应编制安全技术方案。

  (2)拆除工程的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应由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后实施。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应经原审批人批准,方可实施。

  (3)拆除工程项目负责人是拆除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部应设专职安全员,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4)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配戴安全帽。凡在2m及以上高处作业无可靠防护设施时,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带。在恶劣的气候条件[如:大雨、大雪、浓雾、六级(含)以上大风等]影响施工安全时,严禁拆除作业。

  (5)拆除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从业人员应办理相关手续,签订劳动合同,进行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拆除工程施工前,必须由工程技术人员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

  (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的有关规定执行。夜间施工必须有足够照明。电动机械和电动工具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其保护零线的电气连接应符合要求。对产生振动的设备,其保护零线的连接点不应少于2处。

  (7)拆除工程施工过程中,当发生险情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施工,查明原因,及时排除险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要立即组织抢险、保护事故现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划定危险区域。施工前应通报施工注意事项,拆除工程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的情况时,应在施工前发出告示,做好宣传工作,并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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