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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道、路基爆破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隧道、路基爆破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1)装药前的准备
  A、组织指挥系统    必须成立爆破工程指挥部,全面指挥和统筹安排大爆破的各项工作。
  B、深孔的验收    深孔的实测最小数值与设计数值不符或发现有新的地质构造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计算药量或调整装药结构。深孔装药量,必须进行验收,验收的误差标准:  孔深为±0.5m;露天孔距和排距为 ±0.3m。如发现孔深不够、孔数不足,堵孔和透孔,必须进行补钻、补孔、清孔和堵塞孔。
  C、检查与检测    采用电雷管起爆时,装药前应检测爆区内的杂散电流。杂散电流超过30mA 时,应采取降低杂散电流强度的有效措施,或改用非电起爆系统。
  (2)装药与堵塞
  A、炸药的搬运    用人力搬运炸药时,每人每次搬运量不得超过一箱,搬运工人行进中,应保持1m以上的间距,上下坡时应保持5m的间距,起爆体、起爆药包或已接好的起爆雷管,只准爆破员携带运送。
  B、装药    深孔装药时,严禁将起爆药包或敏感度较高的炸药向下抛掷;起爆药包装入后,不准向下投掷炸药卷。装药若发生卡塞时,在雷管和起爆药包放入以前,可用铜质或金属长杆处理,但严禁强烈冲击炸药,照明线必须绝缘良好,灯泡应安装保护罩,与药堆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m。人员离开时,必须切断电源,从运入带有电雷管的起爆药包或起爆体时开始,必须停电,采用蓄电池灯泡安全灯、或绝缘的手电筒照明。
  C、堵塞    堵塞时,禁止使用明火照明,不得将雷管的脚线、导爆索或导爆管拉得过紧和被堵塞物损坏,不准在起爆药包或起爆药柱后面直接填入木楔。
  (3)起爆体加工与起爆网路
  A、起爆体加工与设置    加工起爆体必须在专门的场所进行,周围50m以外应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加工完的起爆体,应在其表面上标明药包的编号、雷管段别。起爆雷管应放在起爆体的中央。炸药、雷管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测,并作记录。
  B、敷设起爆网路    按药包编号重新检测导爆管,同一爆破网路的全部雷管必须为同厂同型号同批产品。网路联接必须按从工作面到起爆站方向顺序进行,并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连接,并有专人负责检查。在起爆命令下达前,起爆电源不得与主线联接。
  (4)警戒范围及警戒信号
  A、警戒范围  根据以上的爆破安全设计及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本路段的一般警戒距离为300m;对于特殊地段,可根据具体环境及爆破量进行调整。
  B、大爆破警戒信号  必须设在危险区的边界外,并设有明显的标志。警戒标志应采用警示牌、警示灯(夜间)、路障、警报器等视觉及音响信号。起爆前,必须同时发出音响和视觉信号,使危险区内的人员都能清楚地听到或看到。
  第一次信号--预告信号。所有与爆破无关的人员应立即撤到危险区以外或指定的安全地点,并向危险区边界派驻警戒人员。该信号在爆破前30分钟发生;
  第二次信号--起爆信号。确认人员、设备安全撤离危险区,具备完全起爆条件时,方准发出起爆信号。
  第三次信号--解除警报信号。未发出解除警报信号前,岗哨应坚守岗位,除指挥长批准的检查人员以外,不准任何人进入危险区。以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准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5)爆破后的检查
  A、等待时间  露天深孔大爆破后,至少要以过15min,才允许受过专门训练的爆破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进行安全检查。
  B、爆破后检查    露天大爆破后重新开始工作前,应进行下列检查工作:
  a、有无危石、滚石,边坡是否稳定,有无滑坡征兆;
  b、爆堆是否稳定;
  c、空气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是否超标;
  d、有无盲炮。
  C、盲炮的处理
  处理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爆破网路未受破坏,且最小抵抗线无变化等,可重新连线起爆;最小抵抗线有变化等,  应验算安全距离,并加大警戒范围后,再联线起爆;
  b、在距盲炮孔不小于10倍的炮孔直径处,别打平行炮孔装药起爆,其爆破参数由爆破工作领导人确定;
  c、所用炸药为非抗水类硝铵炸药,且孔壁完好者,可取出部分堵塞物,向孔内灌水,使之失效,然后再作处理。
  处理浅眼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对于不防水的炸药可以用水冲洗炮眼,使炸药失效;
  b、对于防水炸药可以用掏勺细心掏出填塞物,再装入起爆药包将其引爆;
  c、如果盲炮周围的岩石未发生松动,可以在距离盲炮30cm以外处,补打一个炮眼,重新装药爆破。该炮眼要比盲炮炮眼深。
  (6)爆炸物品的使用与管理安全措施
  A、保管爆破器材必须遵守的规定:
  a、爆破器材实行24小时专人看管制度;
  b、保管员要有强烈责任心,并持有公安机关培训合格证的爆破员担任;
  c、爆破器材的收发严格实行登记制度;
  d、当天领取的爆破物品、器材,如果当天不能用完,要及时返回炸药库储存,不的私自存放;
  B、在装药过程中,作业地点存放爆破器材的规定:
  a、在装药过程中作业地点只准存放当班使用的爆破器材;
  b、不准超班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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