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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法(矿山生产性勘探有关规定)

矿产资源法(矿山生产性勘探有关规定) 地质勘查法律制度亟待完善& nbsp当前地勘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中央对地勘工作的指示和要求非常明确,大政方针已经确定,但在立法上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地质找矿的布局和思路逐渐成型,但并未成功付诸实践。构建地质找矿新机制的课题已经提出,但在改革中并没有真正突破。 地质勘查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总体上存在体制不顺、活力不足、投入不足、功能弱化、人才匮乏等问题。特别是矿产资源勘查滞后,重要资源可采储量下降,难以满足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需要。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公益性地质和商业性地质的定位。 在整个地勘链条中,公益性工作是商业性工作的基础。 但是,公益工作的定位在理念和制度上还没有真正明确,对公益工作的理解也存在分歧。 目前公益性地质工作不是为了公益,& ldquo公益& rdquo还有& ldquo商业& rdquo边界不清导致公益性地质勘查投入不足,商业性地质勘查不愿进入,良性的地质工作投入机制尚未形成。 二是地勘单位改革滞后。 经过几十年的改革,地勘单位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改革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中央出台了支持地勘单位改革发展的政策,一些地方很难落实。 大多数地勘单位历史包袱重,遗留问题多,生存发展压力大,极大地影响了其原有的地勘工作。 第三,探矿权管理。 随着矿产资源开发的热潮,探矿权管理十分混乱,有些地方& ldquo快乐赌注& rdquo、& ldquo圆而不探& rdquo现象比较严重;一些地方探矿权流转混乱,出现& ldquo探矿比采矿好,采矿比投机好& rdquo情况;有的地方政策边界把握不好,探矿权取得方式选择不当;一些地方有法不依,非法干涉探矿权设置。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地质找矿的积极性。 第四,地质勘探的工作环境。 近年来,地勘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外部干扰不断增加。 一些地方政府考虑地方利益,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不配合,阻碍地质勘探。 有些地质勘探工作因建设用地占用补偿而多收费,协调难度大,耽误了工作时间,增加了工作成本。 第五,地质资料信息服务。 地质资料是地质工作服务社会的主要载体。 但是,目前地质资料管理和社会服务水平不高,社会主体难以查询和获取所需的地质资料。 同时,公益性地质调查项目预算标准低,投入不足,难以保证调查数据的准确性,导致地质资料质量下降。 地勘体制不顺,机制不活,投入不足,工作环境不好,社会服务不到位。归根结底是法律制度不健全。 虽然中央政府非常重视地质找矿,也出台了几个专门文件。 但是,在现行法律体系中,缺乏关于地质找矿的相关法律法规,地质找矿在很多方面属于法律空白色地带。 《矿产资源法》、《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主要与地质找矿有关的法律法规中,除《地质资料管理条例》是对地质调查成果的特别规定外,其他法律法规对地质找矿仅作原则性或附带性规定。 相比较而言,国土、测绘、气象等基础工作。都有专门的法律规范,明确基本工作制度,确保有法可依。 对地质勘查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如地质勘查单位改革、公益性和商业性地质的定性和管理、探矿权的设置和管理、地质勘查工作环境、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等,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明确基本制度,细化操作性规定,提高地质勘查的法律保障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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