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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小矿立法的现状和立法缺陷

国小矿立法的现状和立法缺陷 我国小矿现状及立法缺陷3.1我国小矿现状,小矿是矿业系统的一个重要分支。 据最新统计数据显示,[7]2007年底,中小矿山企业占我国矿山企业总数的92%,其年矿石产量占全国年矿石产量的46%,从业人数占全国矿山企业的62%。小矿山的经济指标占我国矿山企业相应指标总数的1/3 ~ 1/2以上。 [8]可以说,小矿山在矿产品供应、充分利用零散资源、促进资源市场竞争、缓解就业压力、促进城市建设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9]。 但长期以来,我国小矿数量迅速膨胀,质量堪忧。 造成这个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经济利益的驱动是各地小矿盲目开采的首要原因;管理部门对小矿的管理和监督不够有力,导致小矿发展混乱;最重要的是管理政策和法律的缺失,这是一切问题的根源。小型采矿企业和组织可以利用这一弱点,轻松逃脱管理和逃避法律。 3.2小煤矿立法的缺陷(1)小煤矿立法理念的滞后 中国的资源特点和经济发展程度决定了小矿存在的合理性。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已经将对小矿山的监管纳入矿业立法,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小煤矿的地位在各大矿业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得到明确的承认。 改革开放以来,政府一直在扶持大矿发展,各种小矿尤其是小矿的整顿关闭,可以明显感受到国家对大小矿态度的不同。 (2)缺乏关于小煤矿的统一立法。 从概念上讲,小矿法是指国家制定的对小矿生产进行全面调整的法律文件,可以对小矿的管理和监督起到基础性作用。 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完善的关于小煤矿的法律,相关规定散见于《矿产资源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和一些部门规章中。 虽然国家明确规定:& ldquo对乡镇煤矿采取扶持、改革、整顿、联合、提高的方针。 & rdquo然而,这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法律法规的重点仍然是小矿的不良影响和责任,覆盖面过窄,不利于小矿的全面发展。 同时,过多的原则性、政策性规定也导致相关法律缺乏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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